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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員警執行職務,石家莊兩男子被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 承擔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和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任, 其執法權威神聖不容侵犯。

案例一

2017年10月19日, 郝某駕駛遮擋號牌的奧迪車拒絕環城大隊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強行逃離過程中致使執勤民警李某受傷。

據郝某稱, 因當天限行自己尾號9的車輛, 因怕被抓拍就用黑色膠帶紙將前後車牌黏貼, 心存僥倖的郝某認為中午沒有人查, 行駛至紅旗大街與南三環交口處時遇到紅燈, 恰巧從路邊過來一個執勤交警, 擋在了車的前面, 要求其出示行車證和駕駛證,

因為心中害怕, 知道遮擋號牌處罰比較重, 便將執勤民警掛倒駕車逃逸。 經詢問, 犯罪嫌疑人郝某對其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 犯罪嫌疑人郝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

2017年11月7日, 王某因干擾交警執法, 影響其正常工作, 阻礙執行職務。

據王某某稱其當天到鹿泉區環保局辦事, 把車停在了環保局門口的便道上, 辦事大概用了10分鐘, 出來後見自己車的前擋風玻璃上貼了一張違章停車的罰款單, 自己的車沒有壓著盲道, 卻被貼了條很是生氣, 就去找貼罰單的交警交涉, 當時交警正在與其它群眾交流, 此時王某某看到交警的摩托車也沒有放到車位上, 一氣之下就把摩托車鑰匙拔走了。

經詢問,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對其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供認不諱。 經過民警的批評教育, 王某某認識到了自己行為造成的後果嚴重性。

目前,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依法行政處罰。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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