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 承擔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和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任, 其執法權威神聖不容侵犯。
案例一
2017年10月19日, 郝某駕駛遮擋號牌的奧迪車拒絕環城大隊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強行逃離過程中致使執勤民警李某受傷。
據郝某稱, 因當天限行自己尾號9的車輛, 因怕被抓拍就用黑色膠帶紙將前後車牌黏貼, 心存僥倖的郝某認為中午沒有人查, 行駛至紅旗大街與南三環交口處時遇到紅燈, 恰巧從路邊過來一個執勤交警, 擋在了車的前面, 要求其出示行車證和駕駛證,
案例二
2017年11月7日, 王某因干擾交警執法, 影響其正常工作, 阻礙執行職務。
據王某某稱其當天到鹿泉區環保局辦事, 把車停在了環保局門口的便道上, 辦事大概用了10分鐘, 出來後見自己車的前擋風玻璃上貼了一張違章停車的罰款單, 自己的車沒有壓著盲道, 卻被貼了條很是生氣, 就去找貼罰單的交警交涉, 當時交警正在與其它群眾交流, 此時王某某看到交警的摩托車也沒有放到車位上, 一氣之下就把摩托車鑰匙拔走了。
目前,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依法行政處罰。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