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領導幹部
不能任性當“留洋派”
看到國外的“稀罕物”
也不是隨便就能帶回國
這兩名官員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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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 黨員, 某國有公司黨委書記, 副總經理。 王某, 黨員, 某國有公司物資供應部副部長。
處理意見
李某、王某作為國企黨員領導幹部, 均構成私自攜帶、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違紀行為;均構成製作、販賣、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違紀行為。
此外, 李某作為黨員領導幹部, 還構成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的違紀行為。
評析意見
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 遵守政治紀律、最核心的就是堅持党的領導, 對党忠誠, 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維護中央權威。
“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
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 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 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 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妄議中央大政方針, 破壞党的集中統一的;醜化黨和國家形象, 或者詆毀、誣衊党和國家領導人, 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本案中, 李某、王某身為國企黨員領導幹部, 本應堅持黨性原則, 自覺維護党和國家領導人形象, 但卻違反政治紀律,
同時, 李某還構成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違紀行為。 該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 搞無原則一團和氣, 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 必須是黨員領導幹部, 包括黨政機關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內相當於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且在客觀方面必須造成不良影響。 本案中, 應依據《條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綜上, 對李某上述三種、王某上述兩種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應依據《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合併處理, 追究二人的黨紀責任。
法規連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七條 製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 情節較輕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 情節較重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 搞無原則一團和氣, 造成不良影響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