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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實務|維權、上訪時要脅政府等給付財物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將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

· 相關案例

1.在缺乏合理的經濟利益訴求的前提下, 提出讓被害人支付巨額金錢, 否則繼續上訪的, 可構成敲詐勒索罪——於翠芬敲詐勒索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為討回其應得的征地補償和相關損失進行上訪, 上訪期間要求被害人支付巨額金錢否則繼續上訪, 該訴求缺乏合理依據, 且與行為人上訪所要求的補償款與經濟損失無內在聯繫, 不宜認定為正當行使債權的行為;對於這類通過要脅迫使被害人給付財物的行為, 可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號:(2016)魯10刑終113號

審理法院: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2.在上訪訴求得以解決後, 以不合理的訴求繼續上訪, 並要脅被害人迫使其給付財物, 否則不停止上訪的,

構成敲詐勒索罪——閆某敲詐勒索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基於上訪已經解決訴求的, 再次以相同的訴求及上訪費用為由進行上訴, 其所行使的權利不具有正當性, 在此情形下要脅被害人迫使其給付財物的, 其取得財物的方式也不具有正當性, 且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 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案號:(2014)平刑終字第166號

審理法院: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3.以上訪要脅政府給付財物, 無足夠證據證明政府因恐懼被迫交付財物的, 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羅某某、陸某某敲詐勒索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以上訪要脅政府給付財物, 該上訪理由不合法,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政府會基於恐懼而向行為人支付財物的, 基於該行為實際上對政府無威脅,

且未造成財產損失, 不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對行為人可宣告無罪。

案號:(2013)瀘刑再終字第1號

審理法院: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4為維護合法權益以威脅、脅迫方式獲取高額賠償款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陳曙光敲詐勒索案

本案要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採取威脅脅迫方法獲取高額賠償款屬於維權過度, 不應被認定敲詐勒索罪。

案號:(2010)永法刑再終字第14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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