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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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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 持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於“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的有關規定, 並結合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 市政府發佈了《西安市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工作實施方案》。

禁燃區定義

(一)禁燃區是市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改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目錄

1.煤炭及其製品(含型煤、焦炭、蘭炭等)。

2.石油焦、油葉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禁燃區要求

禁燃區內(燃煤火電企業除外)各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全部拆除,

工業生產、居民生活全部使用清潔能源, 全面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燃區劃定

(一)城五區。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除漢長安城遺址保護區居民冬季採暖階段性保留外)全部劃定為禁燃區。

(二)開發區。

各開發區(西咸新區、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滻灞生態區、航太基地、航空基地、國際港務區)已征地範圍全部劃定為禁燃區。

(三)其他區域。

灞橋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禁燃區範圍包括:

1.各區縣建成區。

2.各類園區。

3.建成區外街道辦、鎮政府所駐行政村的範圍。

禁燃區建成時限

(一)城五區(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及各開發區已征地範圍

2017年底前, 居民生活及餐飲經營全部使用清潔能源, 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及小燃煤設施全部拆除, 2018年10月底前(燃煤火電企業除外), 全部達到禁燃區目標要求。

(二)其他區域

2017年底前, 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及小燃煤設施全部拆除, 餐飲等經營性商戶全部使用清潔能源, 居民生活逐步改用清潔能源。 2018年10月底前(燃煤火電企業除外), 全部達到禁燃區目標要求。

職責分工

(一)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含西鹹新區)。

負責本轄區內禁燃區創建工作, 健全管理機制, 夯實部門和街辦職責, 條塊結合, 有計劃、有組織做好基礎設施建設和高污染燃料取締工作,

按時限完成禁燃區建設工作。

(二)市發改委。

負責統籌全市煤炭削減工作, 制定煤炭年度削減計畫, 協調推進第二氣源建設、新能源利用和替代工作。

(三)市環保局。

負責做好禁燃區內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的淘汰工作, 指導、督促、協調推進全市網格化體系建設, 將高污染燃料削減納入日常巡查檢查,助推禁燃區創建。

(四)市規劃局。

負責做好天然氣、集中供熱站及其它清潔能源專案的規劃選址以及集中供熱管網、天然氣管網等基礎設施的規劃服務工作。

(五)市市政局。

負責指導區縣、開發區(含西鹹新區)對天然氣管網覆蓋不到位的區域,加快天然氣管網建設和LNG、CNG供氣專案建設進度,推動天然氣入村、入戶改造工程,督導供熱企業實施煤改氣工作。

(六)西安城投集團。

負責所屬熱力公司實施煤改氣,督促所屬熱力、天然氣企業,加快禁燃區內熱力、天然氣管網建設,加快實施第二氣源工程建設,保障熱力和天然氣供應。

(七)市城管局。

負責嚴查從事餐飲、燒烤等經營性商戶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食堂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負責對餐飲、燒烤等經營性單位和個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清理取締。

(八)市財政局。

負責統籌各類相關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高污染燃料設施拆改及煤炭削減專項資金獎補辦法,並按計劃安排、撥付補助資金。

(九)市工商局。

嚴厲查處和打擊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對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市商務局。

負責對調整前的禁燃區內已定點的煤炭經營場所進行清理取締,收回新擴建的禁燃區內的煤炭經營場所資格證。

(十一)市質監局。

對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含西鹹新區)確定需要拆改的燃煤、燃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鍋爐(特種設備),登出其使用登記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執法檢查工作。

(十二)市工信委。

負責對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企業按照禁燃區建設時限,加快推進“退城入園”和搬遷關閉工作,並督導、協調園區工業企業落實禁燃區管理的各項要求。

(十三)市建委。

負責對禁燃區內“兩類企業”的燃煤設施進行查處取締。

(十四)市農林委。

積極推進禁燃區內農村地區居民生活、農業生產(設施大棚、養殖場等)實施清潔能源改造。

(十五)市國土局。

負責對禁燃區內磚瓦窯、石灰窯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窯爐進行取締。

(十六)市政務中心。

對禁燃區實施煤改氣、煤改電等工程項目開闢綠色通道,加快項目辦理。

(十七)市物價局。

會同有關供電、供氣企業完善、落實“煤改氣”“煤改電”價格支持政策。

(十八)市民政局。

負責對禁燃區內城鎮居民實施煤改清潔能源的摸排調查和台賬管理,督促禁燃區內居民按時限完成“煤改氣”“煤改電”改造。

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責任。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含西咸新區)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實施禁燃區建設,制定禁燃區建設方案並報市鐵腕治霾辦備案。禁燃區內任何單位不得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不得將其他清潔燃料設施改造為高污染燃料設施。高污染燃料銷售單位應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區內的銷售網站。對於現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對逾期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拆除。同時,將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監管納入各區縣、開發區(含西鹹新區)網格化管理範圍,加大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禁燃區管理要求的行為。市級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自覺改用清潔能源。燃氣、電、熱等供應單位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供穩定、可靠、安全的高品質供熱、供氣保障服務,滿足禁燃區內清潔能源供應需求。

(二)強化督查考核。

市、區縣、開發區(含西鹹新區)牽頭部門要將禁燃區建設和監管工作納入督查檢查重點,採取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訪等方式檢查指導創建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並將此項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治汙減霾工作月度考核,量化指標逐項推進。對確因工作不力導致未能完成任務的,移送監察部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資金保障。

市、區縣、開發區(含西鹹新區)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禁燃區建設的支持力度,結合實際制定優惠補貼政策,通過以獎代補、鼓勵先進等方式加快推進禁燃區建設。

(四)深入宣傳發動。

市、區縣、開發區(含西鹹新區)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刊登、播放禁燃區創建公益廣告,宣導“綠色生產”“綠色生活”理念,充分發揮媒體和群眾的監督作用,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創共建禁燃區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西安市建設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工作實施方案》(市政辦函〔2014〕209號)同時廢止。

將高污染燃料削減納入日常巡查檢查,助推禁燃區創建。

(四)市規劃局。

負責做好天然氣、集中供熱站及其它清潔能源專案的規劃選址以及集中供熱管網、天然氣管網等基礎設施的規劃服務工作。

(五)市市政局。

負責指導區縣、開發區(含西鹹新區)對天然氣管網覆蓋不到位的區域,加快天然氣管網建設和LNG、CNG供氣專案建設進度,推動天然氣入村、入戶改造工程,督導供熱企業實施煤改氣工作。

(六)西安城投集團。

負責所屬熱力公司實施煤改氣,督促所屬熱力、天然氣企業,加快禁燃區內熱力、天然氣管網建設,加快實施第二氣源工程建設,保障熱力和天然氣供應。

(七)市城管局。

負責嚴查從事餐飲、燒烤等經營性商戶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食堂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負責對餐飲、燒烤等經營性單位和個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清理取締。

(八)市財政局。

負責統籌各類相關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高污染燃料設施拆改及煤炭削減專項資金獎補辦法,並按計劃安排、撥付補助資金。

(九)市工商局。

嚴厲查處和打擊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對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市商務局。

負責對調整前的禁燃區內已定點的煤炭經營場所進行清理取締,收回新擴建的禁燃區內的煤炭經營場所資格證。

(十一)市質監局。

對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含西鹹新區)確定需要拆改的燃煤、燃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鍋爐(特種設備),登出其使用登記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執法檢查工作。

(十二)市工信委。

負責對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企業按照禁燃區建設時限,加快推進“退城入園”和搬遷關閉工作,並督導、協調園區工業企業落實禁燃區管理的各項要求。

(十三)市建委。

負責對禁燃區內“兩類企業”的燃煤設施進行查處取締。

(十四)市農林委。

積極推進禁燃區內農村地區居民生活、農業生產(設施大棚、養殖場等)實施清潔能源改造。

(十五)市國土局。

負責對禁燃區內磚瓦窯、石灰窯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窯爐進行取締。

(十六)市政務中心。

對禁燃區實施煤改氣、煤改電等工程項目開闢綠色通道,加快項目辦理。

(十七)市物價局。

會同有關供電、供氣企業完善、落實“煤改氣”“煤改電”價格支持政策。

(十八)市民政局。

負責對禁燃區內城鎮居民實施煤改清潔能源的摸排調查和台賬管理,督促禁燃區內居民按時限完成“煤改氣”“煤改電”改造。

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責任。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含西咸新區)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實施禁燃區建設,制定禁燃區建設方案並報市鐵腕治霾辦備案。禁燃區內任何單位不得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不得將其他清潔燃料設施改造為高污染燃料設施。高污染燃料銷售單位應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區內的銷售網站。對於現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對逾期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拆除。同時,將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監管納入各區縣、開發區(含西鹹新區)網格化管理範圍,加大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禁燃區管理要求的行為。市級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自覺改用清潔能源。燃氣、電、熱等供應單位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供穩定、可靠、安全的高品質供熱、供氣保障服務,滿足禁燃區內清潔能源供應需求。

(二)強化督查考核。

市、區縣、開發區(含西鹹新區)牽頭部門要將禁燃區建設和監管工作納入督查檢查重點,採取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訪等方式檢查指導創建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並將此項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治汙減霾工作月度考核,量化指標逐項推進。對確因工作不力導致未能完成任務的,移送監察部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資金保障。

市、區縣、開發區(含西鹹新區)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禁燃區建設的支持力度,結合實際制定優惠補貼政策,通過以獎代補、鼓勵先進等方式加快推進禁燃區建設。

(四)深入宣傳發動。

市、區縣、開發區(含西鹹新區)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刊登、播放禁燃區創建公益廣告,宣導“綠色生產”“綠色生活”理念,充分發揮媒體和群眾的監督作用,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創共建禁燃區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西安市建設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工作實施方案》(市政辦函〔2014〕2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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