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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一男子醉酒駕車致一死兩傷 巨額賠償後仍遭……

酒駕的危害員警蜀黍天天講,

可是有些人偏偏不以為然,

還當耳邊風了...

前不久, 欽州市欽北區一男子嚴某醉酒後在廣東從化駕駛自卸貨車時與另一摩托車發生碰撞,

造成一死兩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認定, 嚴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嚴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不僅有牢獄之災, 還要承擔對死者家屬和傷者的巨額賠償。 事情還沒完, 保險公司又向嚴某追償墊付的交強險11萬元。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2014年7月9日淩晨, 被告嚴某持准駕車型為E的駕駛證, 醉酒駕駛其所有的制動系、燈光系、轉向系不合格的輕型自卸貨車, 沿廣東256省道行駛時, 因未按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安全制動措施的安距離離, 與案外人周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 造成周某當場死亡, 同車的黃某、梁某受傷及車輛損壞。 事故發生後, 廣東從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書》, 認定被告嚴某的行為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 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小董法庭法官陸鈺燕說, 廣東從化市人民法院, 經過了判決,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受害人的家屬共計11萬元, 同時判決嚴某賠償了受害人的家屬共計近26萬元, 那麼判決生效後, 保險公司依照法院的生效判決, 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 賠償數額為11萬元。

賠償完畢之後,依照法律規定, 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 由於被告人嚴某是欽州市欽北區居民, 2017年1月5日, 保險公司起訴至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保險公司起訴至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要求嚴某償還已經向受害人墊付的11萬元。 欽北區人民法院5月15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陸玨燕接受採訪

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小董法庭法官陸玨燕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的規定,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受害人墊付賠償款的, 可以向侵權人進行追償, 因此(欽北人民)法院就判決了嚴某應當償還保險公司已經墊付的11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案件當中,保險公司為什麼會有這個追償的權利呢,就是因為被告人嚴某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一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後駕車的,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進行理賠了,都有權向侵權人去追償已經墊付的賠償款項。

最後,

930君有話說,

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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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案件當中,保險公司為什麼會有這個追償的權利呢,就是因為被告人嚴某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一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後駕車的,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進行理賠了,都有權向侵權人去追償已經墊付的賠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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