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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警示」坐副駕駛,沒有開車也被判危險駕駛罪!這些事千萬別做!

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

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一直呈現嚴厲的態勢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然而,

沒有開車

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

這是怎麼一回事

◆◆◆

日前, 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 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 不止喝酒的司機蔣某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

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

【案情回顧】

被告人蔣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張某一向喜歡熱鬧, 張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 張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 可他不以為然, 飯後駕車載友來到蔣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 其間, 兩人開懷暢飲, 一直玩到次日淩晨。

此時, 張某自覺不勝酒力, 蔣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 張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蔣某, 並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

於是, 飲酒後的2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開車上路。 剛開出去沒多久, 蔣某醉意上頭, 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 隨後被交警查獲。

【共同犯罪, 均系主犯】

經鑒定, 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 構成醉駕。 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 歸案後, 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庭審中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 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 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

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 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 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 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 均系主犯。 不過, 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作出以上判決。

該案是蘇州大市範圍內判處的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

在哪些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在司法實踐中,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 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 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 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

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交警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 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 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 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 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 比如追逐競駛等等。 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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