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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單車退市潮中,誰來保護我們的押金?

中國消費者報報導(記者任震宇)凜冬將至。 在經歷了上半年的火熱之後, 從今年9月份開始, 共用單車市場似乎進入了嚴酷的冬季, 從群雄並起、激烈競爭的單車大戰到接二連三的退市, 僅僅半年多時間, 共用單車市場就走過了其他行業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市場競爭歷程。 如此快速變動的市場競爭, 也對市場的監管與規範提出了新的考驗。

拿不回的押金

“您本月僅剩下3次退款機會了。 ”看著小藍單車APP裡彈出的提示, 消費者王小姐無奈地搖了搖頭:“都到這時候了, 還想方設法說服我不要退款。 ”

王小姐是小藍單車的忠實用戶,

交納了99元押金。 但隨著媒體上越來越多地報導小藍單車遇到經營困難、押金退還困難的消息後, 她不得不考慮停止使用小藍單車。 當她在APP裡操作退還押金時, 彈出的提示框裡顯示出三行字“退押金後您贈送餘額將會清空;帳戶中優惠券將會作廢;以後押金需交納199元”, 隨後又彈出一個對話方塊“送您5元的優惠券, 留下來繼續使用吧”。

“威脅, 利誘、收買, 都用上了, 就是不希望我繼續要求退款。 ”王小姐哭笑不得, 她依然選擇了繼續退款, 但按照小藍單車的流程, 7天之後才能完成退款。

實際上, 這個“7天週期”是一個不靠譜的承諾。 早在一個月前, 從小藍單車退還押金和帳戶餘額就已經變得十分艱難。

相比王小姐,

余先生無疑是先覺者, 早在一個月前, 他就向小藍單車發出退還押金的要求, 但當時就已經打不通客服電話, 時至今日, 他也沒有拿到退款。

與王小姐、余先生有類似遭遇的消費者不在少數。 9月份開始, 酷騎、小藍相繼傳出運營困難的消息。 部分消費者向公司提出了退還押金的要求, 但他們很快發現, 按這些共用單車公司的“規矩”退錢十分困難。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小藍單車的維權群裡看到有人抱怨稱:“說是7個工作日退款, 但一個月過去了, 都沒拿到錢, 客服電話根本就打不通。 ”

共用單車退押金困難的局面甚至滋生了黃牛黨。 據媒體報導, 由於酷奇單車線上退款管道已經關閉, 用戶只能去其位於北京通州的總部退押金,

甚至還出現了黃牛“代退押金”的服務, 要價50元到150元不等。

11月15日, 小藍單車傳出遣散員工的消息, 多家媒體以及供應商、用戶紛紛趕到其位於望京地區的總部, 發現已人去樓空, 其APP上的退款通道也從“退款中”變成了“未交押金”。 小藍單車 CEO 李剛則發出公開信, 稱小藍單車將由拜客出行全權代理未來的運營。 但公開信對於供應商欠款和用戶押金問題隻字未提。 另據媒體報導, 拜客科技稱, 即便雙方合作, 也只負責線下車輛運營和維護, 關於押金退款等其他費用類問題, 需要聯繫原品牌公司。

未能兌現的託管

對於共用單車押金安全問題, 在其發展之初就已經引起過社會各界關注。

今年3月26日, 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觀點,

呼籲儘快出臺共用單車管理規範, “共用單車企業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明確自身在車輛提供、安全保障方面的責任義務, 明確押金、餘額管理符合協力廠商監管的本質要求, 並公示資金監管方式”。

當時, 中消協律師團成員、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就提出質疑:一輛單車上平均有幾個用戶的押金, 其總額可能高於該車本身的價值, 單車實際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 帶來了金融風險問題。 因此, 這筆資金必須由協力廠商監管, 不能完全由企業自己支配。

在中消協舉辦的“提升共用單車服務消費維權工作座談會”上, 包括摩拜、OFO、小藍、永安行、由你5家共用單車企業的代表都自稱押金以及帳戶資金已由協力廠商監管。

如, 摩拜單車稱和招商銀行有合作, 進行專項資金託管, 由招商銀行進行監督管理;OFO也聲稱正在和銀行就押金協力廠商監管的合作商談;小藍單車也聲稱押金部存放在和招商銀行合作的帳戶裡。

中消協律師團成員, 北京市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認為, 雖然各單車公司都號稱押金由協力廠商監管, 但對於資金監管資訊披露得太少, “這筆錢是完全放在帳戶裡不動, 還是和銀行合作, 由銀行代為投資?這些我們都不知道。 所以即使有協力廠商監管也未必安全”。

胡鋼的憂慮很快成為了事實, 已經倒閉的小鳴單車曾稱, 小鳴用戶押金是專款專用, 委託協力廠商華夏銀行監管。 但華夏銀行方面表示,小鳴單車在華夏銀行廣州分行開立的結算帳戶為一般存款帳戶,該行無須履行協力廠商監管義務。酷騎單車也稱在民生銀行設置了“專門帳戶”。但據民生銀行北京分行透露,酷騎單車在民生銀行開立的只是一般存款帳戶,民生銀行“並未與該公司開展任何實質業務合作”。小藍單車副總裁胡宇沸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小藍單車的用戶押金一部分留存,用於客戶退款需求,一部分則被挪用於繼續生產車輛上。

如何“亡羊補牢”

當前,我國對新興消費形式的監管,一般採取在發展中逐漸完善的方式。這種模式給了新興消費模式充裕的發展空間。與以往其他的新興消費模式不同,基於“互聯網+”的共用經濟發展十分迅速,共用單車從擺上街頭到現在出現企業退市不過一年左右,未等監管發展完善就已進入行業洗牌期,這也給行政監管與消費者保護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

今年8月1日,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發佈了《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專門規定: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在企業註冊地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帳戶,實施專款專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業務中涉及的支付結算服務,應通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並與其簽訂協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併、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

對此,邱寶昌表示,雖然相關部門在共用單車企業資金監管問題上有相關規定,但沒有明確指出如果企業違反該規定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即沒有相應罰則和監管管道,即便是共用單車企業不遵守,監管部門也很難對企業進行處罰,同樣消費者維權也存在較大難度。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記者,當前全國還沒有統一的對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但根據《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朱巍指出,雖然《消法》中有這樣的規定,但在現實中,共用單車企業到了退不出押金的時候,往往已經瀕臨倒閉關門,這時候不管是罰款還是停業整頓、吊銷執照,都已經沒有意義。

在朱巍看來,有必要在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中規定,包括共用單車在內,所有預付式消費企業所收取的資金和押金,必須由銀行專有帳戶協力廠商監管,而且企業必須如實披露存管資訊,對未開設專有帳戶和資訊披露的行為有相應罰則,而不是等到無法退款時再處罰。

至此,隨著共用單車行業洗牌的加劇,新的退市企業可能將繼續出現,“亡羊補牢”已經越來越迫切了。

但華夏銀行方面表示,小鳴單車在華夏銀行廣州分行開立的結算帳戶為一般存款帳戶,該行無須履行協力廠商監管義務。酷騎單車也稱在民生銀行設置了“專門帳戶”。但據民生銀行北京分行透露,酷騎單車在民生銀行開立的只是一般存款帳戶,民生銀行“並未與該公司開展任何實質業務合作”。小藍單車副總裁胡宇沸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小藍單車的用戶押金一部分留存,用於客戶退款需求,一部分則被挪用於繼續生產車輛上。

如何“亡羊補牢”

當前,我國對新興消費形式的監管,一般採取在發展中逐漸完善的方式。這種模式給了新興消費模式充裕的發展空間。與以往其他的新興消費模式不同,基於“互聯網+”的共用經濟發展十分迅速,共用單車從擺上街頭到現在出現企業退市不過一年左右,未等監管發展完善就已進入行業洗牌期,這也給行政監管與消費者保護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

今年8月1日,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發佈了《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專門規定: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在企業註冊地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帳戶,實施專款專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業務中涉及的支付結算服務,應通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並與其簽訂協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併、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

對此,邱寶昌表示,雖然相關部門在共用單車企業資金監管問題上有相關規定,但沒有明確指出如果企業違反該規定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即沒有相應罰則和監管管道,即便是共用單車企業不遵守,監管部門也很難對企業進行處罰,同樣消費者維權也存在較大難度。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記者,當前全國還沒有統一的對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但根據《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朱巍指出,雖然《消法》中有這樣的規定,但在現實中,共用單車企業到了退不出押金的時候,往往已經瀕臨倒閉關門,這時候不管是罰款還是停業整頓、吊銷執照,都已經沒有意義。

在朱巍看來,有必要在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中規定,包括共用單車在內,所有預付式消費企業所收取的資金和押金,必須由銀行專有帳戶協力廠商監管,而且企業必須如實披露存管資訊,對未開設專有帳戶和資訊披露的行為有相應罰則,而不是等到無法退款時再處罰。

至此,隨著共用單車行業洗牌的加劇,新的退市企業可能將繼續出現,“亡羊補牢”已經越來越迫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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