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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新規實施後,打借條要注意的15個重大事項(最新範本)

借條, 從古至今, 大概是人們接觸最多的法律文書了, 如果問您借條怎麼打?我想絕大多數的朋友會說, 多簡單啊, 不會的話也可以百度。 那麼小編再問您一句, 新的民間借貸規則下, 怎麼書寫規範的借款合同, 您還會嗎?

2015年9月1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了, 裡面有對借款司法解釋和規則。

那麼, 規則下的最新借條該怎麼寫?新的規定又有哪些細節問題需要大家重視的呢?

【最新借條範本】(廈門律師鐘水明)

借 條①

立此為據⑫。

借款人:小紅⑬

(身份證號:3502.....)

XX年XX月XX日⑭

備 注:借款人確認以 省 市 區 地址作為相關通知及訴訟等材料送達地址;若發生位址變更, 應向出借人書面提供新的送達位址⑮。

【使用說明】

①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 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 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後一頁。 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 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 理由同前。 另外, 由於發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 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簽字筆更為妥當;借條由借款人全文手寫較為妥當。

②“為……”表明借款的目的, 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 另外, 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儘量靠近紙張邊緣,

不要留出太多空白, 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③在民間借貸中, 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但若發生糾紛, 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 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 本範本採取了“現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 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④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 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 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最好留存一份身份證影本)。

⑤出借人的姓名後應附身份證號碼, 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 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 以避免之後就出借人是誰發生爭議。

⑥“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 如果並非現金而系銀行轉帳,

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帳”, 同時應保留銀行轉帳憑據。 金額較大的借款, 建議採用銀行轉帳方式, 以免嗣後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以轉帳方式進行的, 建議備註借款本金)。

⑦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 也寫大寫數字, 以避免之後就是否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 (建議幣種也要寫明)

⑧借期必須明確, 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注意: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 應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⑨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 同樣也要附大寫, 理由同前。 同時, 應注意截至目前(法院可支援最高的利息為年利率24%)。 另外, 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月息幾分”,

如“月息兩分”, 就是指“月利率2%”, 但為了避免爭議, 利率應儘量採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小編提醒: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⑩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按比例承擔), 律師費、公告費、保函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若無約定, 則由原告(出借人)承擔;為此, 強制建議將上述費用約定清楚(在智慧財產權類、第三人撤銷之訴等案件中律師費法定由敗訴方承擔)。

⑪作為管轄法院, 為避免找不到借款人, 導致需去借款人戶籍所在地提起訴訟,

從而增加成本, 建議此管轄法院約定為出借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有管轄權的法院。

⑫“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 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 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 理由同前。 由於借條行文必須簡短, 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等條款在本範本中均不作表述。

⑬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並附身份證號, 理由同前。 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 否則一旦發生訴訟, 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 字跡鑒定的費用不菲, 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鑒定條件。

⑭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 並應大寫, 理由同前。 借條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有塗改時,至少應要求借款人在塗改處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無塗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條書寫完成後,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機拍照留存,進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複印一份留存(並請出借人簽注“該借條影本與原件一致”)。⑮送達難一直各原告、法院頭疼的事,為防止出現送達難問題,結合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專門設計該條款,屆時法院可根據該規定依法送達相關材料,直接避免進入公告程式。

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對長久以來民間借貸的法律認定、糾紛解決方式產生的極大的調整,那麼面對民間借貸,我們應該注意那些問題?

一、證 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人如果起訴借款人,需要出借人舉出能夠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哪些證據能夠證明存在借貸關係?

生活中在借貸關係發生時比較常用的證據有借條、欠條、收據、借款合同、借款保證合同或者銀行轉帳憑證等。總得來說,以上證據都可以看作是借貸憑證。但實際操作中最保險的是借款合同加上收據或銀行轉帳憑證,幾項證據組合使用,更能全面的證明事實。

如果僅僅是其中的一項證據,往往還需要進一步對借貸事實進行證明。比如只有借條,借條中又沒有表明以支付借款,如果借款人抗辯說沒有收到借款,如果是小額借款可能沒有問題,但如果是大額借款,這就難以認定款項是否已經支付,給出借人造成不利影響。再比如說,僅有一張欠條,而借款人抗辯說此欠條是因其他事實產生的,並提供了合理的證據,那出借人就要再次承擔證明借款事實的責任。

二、保證人

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欠條、收據等字據中有多個借款人和保證人。出借人是否可以選擇起訴其中一部分人?是可以的。但是法院會根據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證人。除了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而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這種情況,其他情況,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另外還應注意,如果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對於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證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據上簽字時,一定要明確其保證人身份,免得到時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三、合法有效性

什麼樣的借貸關係收法律保護,什麼樣的不收法律保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8、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以上的情形都是將借款用於損害第三人、集體或國家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金融市場秩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導致借貸合同無效,那麼借貸合同無效後會如何處理?

如果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後,法院一般會判決借款人償還出借人本金,或者對支付的利息收繳。

四、利息

(一)對於借貸期限內的利息的處理

1、雙方沒有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雙方約定了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會支持;超過年利率24%但沒超過36%的這部分利息,屬於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借款人沒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法院不會支持。

(二)對於逾期利息的處理

1、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但不應超過年利率的24%。

2、借貸雙方僅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有約定月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3、借貸雙方既沒約定借貸期限內利息,也沒約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三)對於違約金、利息、其他費用的計算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借條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有塗改時,至少應要求借款人在塗改處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無塗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條書寫完成後,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機拍照留存,進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複印一份留存(並請出借人簽注“該借條影本與原件一致”)。⑮送達難一直各原告、法院頭疼的事,為防止出現送達難問題,結合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專門設計該條款,屆時法院可根據該規定依法送達相關材料,直接避免進入公告程式。

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對長久以來民間借貸的法律認定、糾紛解決方式產生的極大的調整,那麼面對民間借貸,我們應該注意那些問題?

一、證 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人如果起訴借款人,需要出借人舉出能夠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哪些證據能夠證明存在借貸關係?

生活中在借貸關係發生時比較常用的證據有借條、欠條、收據、借款合同、借款保證合同或者銀行轉帳憑證等。總得來說,以上證據都可以看作是借貸憑證。但實際操作中最保險的是借款合同加上收據或銀行轉帳憑證,幾項證據組合使用,更能全面的證明事實。

如果僅僅是其中的一項證據,往往還需要進一步對借貸事實進行證明。比如只有借條,借條中又沒有表明以支付借款,如果借款人抗辯說沒有收到借款,如果是小額借款可能沒有問題,但如果是大額借款,這就難以認定款項是否已經支付,給出借人造成不利影響。再比如說,僅有一張欠條,而借款人抗辯說此欠條是因其他事實產生的,並提供了合理的證據,那出借人就要再次承擔證明借款事實的責任。

二、保證人

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欠條、收據等字據中有多個借款人和保證人。出借人是否可以選擇起訴其中一部分人?是可以的。但是法院會根據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證人。除了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而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這種情況,其他情況,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另外還應注意,如果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對於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證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據上簽字時,一定要明確其保證人身份,免得到時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三、合法有效性

什麼樣的借貸關係收法律保護,什麼樣的不收法律保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8、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以上的情形都是將借款用於損害第三人、集體或國家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金融市場秩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導致借貸合同無效,那麼借貸合同無效後會如何處理?

如果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後,法院一般會判決借款人償還出借人本金,或者對支付的利息收繳。

四、利息

(一)對於借貸期限內的利息的處理

1、雙方沒有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雙方約定了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會支持;超過年利率24%但沒超過36%的這部分利息,屬於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借款人沒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法院不會支持。

(二)對於逾期利息的處理

1、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但不應超過年利率的24%。

2、借貸雙方僅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有約定月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3、借貸雙方既沒約定借貸期限內利息,也沒約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三)對於違約金、利息、其他費用的計算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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