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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將對自然保護區進行“清場”3年左右工礦企業全面有序退出

11月13日, 記者從赤峰市國土資源局獲悉, 為踐行綠色發展理念, 根據國家、自治區關於自然保護區的政策要求, 我市將對自然保護區進行“清場”, 全面停止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的開發建設活動, 用3年左右時間, 實現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依法有序退出。

據瞭解, 近日, 市政府印發了《赤峰市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退出方案》, 按照公開公正、依法有序、合理補償、分類分級處理的原則實施工礦企業退出自然保護區工作。 市、旗縣區兩級政府均要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清理整頓專項行動, 在全面停產停業的基礎上, 以旗縣區為單位開展綜合執法。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依法查處並取締違法違規企業, 限期拆除設備、清理場地, 制定生態恢復方案並切實恢復生態環境。 2018年12月底前, 市政府對依法取締的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發佈公告,

各有關部門依法註銷、吊銷相關證照。 2019年12月底前, 位於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的合法工礦企業要與具有管轄權的旗縣區政府簽訂退出協定, 按協定約定時限退出自然保護區, 並限期完成生態恢復責任。

市政府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制定自然保護區內合法的工礦企業退出補償辦法, 由旗縣區政府對符合補償退出的企業組織實施補償。 符合補償退出條件的工礦企業要按照生態恢復方案開展生態恢復治理, 並與具有管轄區的旗縣區政府簽訂補償協定;旗縣區政府對通過生態修復工程核驗的企業予以分期兌付補償, 對未通過修復核驗的企業不予補償。 按照方案確定的任務目標, 2020年12月底前, 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全面有序退出,

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

紅山晚報記者:周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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