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通訊員 毛雨佳 劉燕瓊 )日前, 臨高男子陳某學, 騎摩托車夥同未成年陳某快(另案處理)搶奪蔡某金項鍊一案在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以搶奪罪判處陳某學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五千元。
2016年5月9日傍晚, 陳某學騎摩托車載著陳某快四處張望, 似在尋找作案目標。 當二人行至海口市龍華區某廣場附近時, 發現蔡某騎著一輛電動車在前面, 脖子上戴著一條金項鍊, 陳某學遂騎車靠近, 陳某快則伸手將蔡某脖子上的金項鍊扯斷搶走, 二人得手後逃離現場。
後兩人將該金項鍊拿到海南省臨高縣一金銀店以人民幣870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另案處理),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某學無視國家法律,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結夥駕駛機動車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7173元, 有其他嚴重情節, 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 依法對被告人陳某學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