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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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745字, 閱讀約需3分鐘)
看到這個圖案, 你想到了什麼?是不是很像星巴克的杯子?
沒錯, 這確實是星巴克申請的一件商標的圖樣。 不過可惜的是, 星巴克在美國申請的這件杯子圖形商標最近被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決定駁回了。
USPTO駁回該申請的理由是, 星巴克提交的商品使用樣本與商品圖樣不一致。 當然, 星巴克也不會對駁回決定坐視不理的——11月9日, 星巴克已經針對駁回決定向專利審查上訴委員會(TTAB)提起了複審請求。
從該商標圖樣上可以看到, 該商標為一個帶杯蓋的白色杯子形狀, 中間有一綠色實心圓形, 邊緣繪有黑色輪廓。 該商標申請於2015年7月10日, 申請號86689423, 申請註冊在第30類(咖啡、茶和熱可哥)和第43類(咖啡廳和茶館)商品和服務上。
與國內商標申請不同, 在美國, 商標申請分為兩種, 一種是基於“已經使用”的申請,
如果該申請基於“已經使用”, 即基於商標的實際在先使用, 那麼, 除了要提交商標圖樣以外, 申請人還需按照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分別提交樣本。
星巴克提交了最初的商標申請後, 審查員就拒絕了該商標在第30類商品上註冊該商標, 理由是該商標的圖案和所提交的使用樣本不一致;同時拒絕在第43類服務上註冊該商標, 理由則是提交的樣本難以辨認。
先說第30類商品上的拒絕原因。 根據審查員於2015年10月的意見, “具體而言, 樣本顯示該商標是一個白色杯狀, 杯蓋處有灰色陰影。 杯子或杯蓋邊緣黑色輪廓線並無顯著性”。 審查員補充道, 樣本中杯子上的綠色圓形並非一個簡簡單單的實心綠色圓圈, 而是一種“以筆觸設計來創造的與圓形相似但不規則的形狀”, 其中的筆觸則帶有不同的綠色濃淡變化。
那麼第43類服務上被拒的原因?審查員表示, 是因為樣本未清晰表明申請商標的使用。
既然被認為圖樣和樣本不一致、樣本不清晰, 那麼, 改就是咯。 星巴克於是為該商標在第30類商品上的申請提交了一個與第43類商品上申請一樣的樣本來替代原來的那個,
2016年5月, USPTO發出一份非終局意見, 仍然拒絕註冊該商標的申請, 理由是商標在樣本中並不能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審查員還因為該商標在圖樣和提交的樣本中不一致, 且樣本並未表明商標在該商品上的使用,而拒絕註冊。審查員同時要求星巴克提交一份該商標的準確描述。(星巴克:What?有什麼話能一次講完嗎謝謝!)
隨後,星巴克修正了該商標的描述,稱圖樣中的商標是樣本中商標的一種“實質性的表示”。
在今年5月發出的最近一次意見中,審查員收回了其基於未能標識商品服務來源以及未能證明星巴克實際使用的拒絕意見,也收回了對描述進行修改的要求。但是,審查員仍然堅定地維持了該商標在圖樣和樣本中不一致的意見,並最終決定拒絕註冊該商標。(星巴克:累覺不愛ing……)
審查員表示:“從本質上說,樣本中描繪的該商標,在視覺上比圖樣中十分抽象的綠白雙色平面商標更為複雜。”
2017年11月9日,星巴克針對這一決定提起了上訴。在上訴中,星巴克列舉了眾多例證,試圖說明駁回註冊的理由不成立。
星巴克上訴稱,在最近的一件University of Miami商標申請中,圖樣中並不包含樣本中帽子上的“U”字形圖案以及胸前衣服的條紋圖案和“MIAMI”字樣,但TTAB認定這些僅僅是“細微改變”,申請人所申請商標的法定權利是以其圖樣為基礎的,這些改變對其不具有“重要性”。
星巴克還列舉了多件商標註冊圖樣與樣本的對比,試圖說明USPTO通常並不要求樣本必須從與圖樣相同的角度來表現商標的使用。
TTAB已與同日受理該複審請求,並表示:“根據(星巴克)這一複審/修正請求的觀點,在此受理該上訴,但暫緩就該上訴做出決定,並且將該申請發還審查員以考慮該複審/修正請求。”
祝星巴克複審好運。
圖片來源 |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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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樣本並未表明商標在該商品上的使用,而拒絕註冊。審查員同時要求星巴克提交一份該商標的準確描述。(星巴克:What?有什麼話能一次講完嗎謝謝!)隨後,星巴克修正了該商標的描述,稱圖樣中的商標是樣本中商標的一種“實質性的表示”。
在今年5月發出的最近一次意見中,審查員收回了其基於未能標識商品服務來源以及未能證明星巴克實際使用的拒絕意見,也收回了對描述進行修改的要求。但是,審查員仍然堅定地維持了該商標在圖樣和樣本中不一致的意見,並最終決定拒絕註冊該商標。(星巴克:累覺不愛ing……)
審查員表示:“從本質上說,樣本中描繪的該商標,在視覺上比圖樣中十分抽象的綠白雙色平面商標更為複雜。”
2017年11月9日,星巴克針對這一決定提起了上訴。在上訴中,星巴克列舉了眾多例證,試圖說明駁回註冊的理由不成立。
星巴克上訴稱,在最近的一件University of Miami商標申請中,圖樣中並不包含樣本中帽子上的“U”字形圖案以及胸前衣服的條紋圖案和“MIAMI”字樣,但TTAB認定這些僅僅是“細微改變”,申請人所申請商標的法定權利是以其圖樣為基礎的,這些改變對其不具有“重要性”。
星巴克還列舉了多件商標註冊圖樣與樣本的對比,試圖說明USPTO通常並不要求樣本必須從與圖樣相同的角度來表現商標的使用。
TTAB已與同日受理該複審請求,並表示:“根據(星巴克)這一複審/修正請求的觀點,在此受理該上訴,但暫緩就該上訴做出決定,並且將該申請發還審查員以考慮該複審/修正請求。”
祝星巴克複審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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