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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信視點|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的答覆思路淺析

作者 | 徐麗華 張曉影 北京康信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本文系知產力獲得授權的稿件, 轉載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並在顯要位置注明文章來源。

(本文2497字, 閱讀約需5分鐘)

摘 要

本文通過一個具體案例, 針對涉及化合物晶體的發明專利申請, 分析並探討了關於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的一點答覆思路, 旨在為申請人和代理人在分析和答覆此類新穎性問題時提供一些參考和幫助。

關鍵字:化合物晶體發明、新穎性、熔點、差示掃描量熱曲線

一、引言

在《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節規定, 對於包含參數特徵的產品權利要求, 應當考慮權利要求中的參數特徵是否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結構和/或組成。 如果該參數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區別於對比檔產品的結構和/或組成, 則該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相反,

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該參數無法將要求保護的產品與對比檔產品區分開, 則可推定要求保護的產品與對比檔產品相同, 因此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 除非申請人能夠根據申請檔或現有技術證明權利要求中包含參數特徵的產品與對比檔產品在結構和/或組成上不同1。

在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權利要求書中, 除了應當記載化合物的化學名稱和/或結構式以說明化合物的化學結構以外, 通常還應當記載可以表徵晶體的下述特徵之一:晶體晶胞參數和空間群、晶體XRPD資料或固相NMR資料。 然而, 在評價這類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時, 通常因為對比檔沒有公開相應的表徵晶體的參數, 而使得審查員會認為,

根據對比檔公開的資訊, 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將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檔公開的產品直接區分開, 從而推定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檔公開的產品相同, 因此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不具有新穎性。 而令人頭疼的是, 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的審查意見答覆起來往往比較麻煩, 並且不容易被審查員接受。

下面, 筆者通過一個具體案例來介紹和探討關於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的一點答覆思路, 希望能夠為申請人和代理人在分析和答覆此類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時提供一些參考和幫助。

二、關於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的答覆案例分析

某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為:

“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的晶型A, 其為非溶劑化形式, 所述晶型A具有在14.0、16.1、16.6、19.2和20.4° 2θ ± 0.2° 2θ處具有峰的XRPD圖”。

審查員在審查時檢索到了一篇對比檔(下稱“對比檔1”), 認為對比檔1公開了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化合物。 雖然對比檔1並沒有公開該化合物是否為晶體, 也沒有公開該化合物是否屬於溶劑化形式, 也沒有公開其XRPD圖或特徵峰資料, 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檔1公開的內容, 難以將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與對比檔1中的化合物區分開, 從而推定二者相同, 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

代理人在經過深入仔細地研究了該發明和對比檔1之後, 進行了如下答覆:

在對比檔1的實施例1中明確公開了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化合物的熔點為188°C。

然而, 該專利申請的下述附圖描述了所要求保護的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的晶型A的差示掃描量熱法熱譜圖。

從上述附圖可以看出,該發明的晶型A的差示掃描量熱法熱譜圖的吸熱峰具有約192°C的開始溫度和約193°C處的峰頂點。該差示掃描量熱法熱譜圖示出了晶型A的熔點(在192.6°C下的峰)。因此,該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的熔點高於對比檔1中的化合物的熔點。考慮到彼此熔點之間的差別,對比檔1中的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化合物與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的晶型A明顯不同。

對比檔1並沒有公開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化合物的XRPD數據。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特徵“所述晶型A具有在14.0、16.1、16.6、19.2和20.4° 2θ ±0.2° 2θ處具有峰的XRPD圖”隱含了要求保護的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的晶型A具有與對比檔1中的化合物相比明顯不同的特定結構。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檔1公開的內容,能夠將該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與對比檔1中的化合物區分開,因此,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檔1具有新穎性。

此外,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具有較低的吸濕性並且在機械和/或水蒸氣應力下顯示較高的穩定性,因此,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具有出乎意料的技術效果。所以,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也具備創造性。在經過上述爭辯以後,審查員接受了該爭辯意見,目前該案件已經被授予專利權。

筆者認為,針對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如果申請請求保護的權利要求書中限定了諸如晶胞參數和空間群、XRPD或固相NMR等的晶體表徵參數,然而在對比檔中卻沒有公開對應產品的諸如晶胞參數和空間群、XRPD或固相NMR等的晶體表徵參數,導致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檔公開的產品無法直接比較,這時申請人和代理人可以從諸如熔點或差示掃描量熱曲線等其他方面著手考慮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檔公開的產品之間是否存在區別,申請人也可以提供在與請求保護的發明相同的測定條件下對比檔中的產品的諸如晶胞參數和空間群、XRPD或固相NMR等的晶體表徵參數的補充實驗資料,從而找到克服這類化合物晶體發明新穎性問題的突破口。

三、結論

如前所述,在答覆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的審查意見時,申請人和代理人可以結合說明書整體公開的內容,從諸如熔點或差示掃描量熱曲線等其他方面找出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檔公開的產品之間的區別,也可以提供在與請求保護的發明相同的測定條件下對比檔中的產品的相應表徵參數的補充實驗資料,從而從多個方面證明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確實不同於對比檔中公開的產品,由此合理克服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公正客觀地維護申請人應得的權利。

本文僅是筆者在實踐中的一點體會,僅起抛磚引玉的作用,如有不妥之處,希望讀者多加指正。

參考文獻:

1.《專利審查指南》,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10

從上述附圖可以看出,該發明的晶型A的差示掃描量熱法熱譜圖的吸熱峰具有約192°C的開始溫度和約193°C處的峰頂點。該差示掃描量熱法熱譜圖示出了晶型A的熔點(在192.6°C下的峰)。因此,該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的熔點高於對比檔1中的化合物的熔點。考慮到彼此熔點之間的差別,對比檔1中的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化合物與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的晶型A明顯不同。

對比檔1並沒有公開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化合物的XRPD數據。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特徵“所述晶型A具有在14.0、16.1、16.6、19.2和20.4° 2θ ±0.2° 2θ處具有峰的XRPD圖”隱含了要求保護的1-[(3R)-6,8-二氟-3,4-二氫-2H-1-苯並吡喃-3-基]-1,3-二氫-5-[2-[(苯基甲基)氨基]乙基]-2H-咪唑-2-硫酮的晶型A具有與對比檔1中的化合物相比明顯不同的特定結構。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檔1公開的內容,能夠將該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與對比檔1中的化合物區分開,因此,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檔1具有新穎性。

此外,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具有較低的吸濕性並且在機械和/或水蒸氣應力下顯示較高的穩定性,因此,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的晶型A具有出乎意料的技術效果。所以,該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權利要求1也具備創造性。在經過上述爭辯以後,審查員接受了該爭辯意見,目前該案件已經被授予專利權。

筆者認為,針對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如果申請請求保護的權利要求書中限定了諸如晶胞參數和空間群、XRPD或固相NMR等的晶體表徵參數,然而在對比檔中卻沒有公開對應產品的諸如晶胞參數和空間群、XRPD或固相NMR等的晶體表徵參數,導致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檔公開的產品無法直接比較,這時申請人和代理人可以從諸如熔點或差示掃描量熱曲線等其他方面著手考慮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檔公開的產品之間是否存在區別,申請人也可以提供在與請求保護的發明相同的測定條件下對比檔中的產品的諸如晶胞參數和空間群、XRPD或固相NMR等的晶體表徵參數的補充實驗資料,從而找到克服這類化合物晶體發明新穎性問題的突破口。

三、結論

如前所述,在答覆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的審查意見時,申請人和代理人可以結合說明書整體公開的內容,從諸如熔點或差示掃描量熱曲線等其他方面找出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與對比檔公開的產品之間的區別,也可以提供在與請求保護的發明相同的測定條件下對比檔中的產品的相應表徵參數的補充實驗資料,從而從多個方面證明申請請求保護的晶體確實不同於對比檔中公開的產品,由此合理克服化合物晶體發明的新穎性問題,公正客觀地維護申請人應得的權利。

本文僅是筆者在實踐中的一點體會,僅起抛磚引玉的作用,如有不妥之處,希望讀者多加指正。

參考文獻:

1.《專利審查指南》,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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