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事關人們何時領取養老金
最近
有職工諮詢:
自己的身份證年齡和檔案記錄的年齡不符
退休年齡是以身份證還是以檔案為准?
聽聽律師怎麼說
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不符, 以哪個為准?
11月12日, 四川綿陽一企業職工王先生來電諮詢稱, 他身份證、戶口本出生日期是1957年10月, 但檔案記錄的出生日期是1959年10月。 今年他已達到退休年齡, 而他去相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時,
王先生問:職工退休年齡是以身份證為准, 還是以職工檔案為准呢?
檔案年齡or身份證?聽聽律師咋說……
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時, 以最先記載的時間為依據
針對王先生的問題, 記者採訪了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 他認為, 中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幹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第一條:“對個別幹部的出生日期, 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 應當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
原勞動部:以檔案時間為准
原勞動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二條:“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
《身份證法》規定:身份證是唯一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1992年,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居民身份證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六)項規定:“身份證辦理聘用、雇傭和離退休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公民“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准”。
律師:退休年齡以身份證為主
綜上所述, 王律師稱, 《身份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法律, 原勞動部發(1999)8號文是其自身作出的規章以下效力層次的規範性檔規定, 這明顯不屬於同一階位特別法與一般法的的適用問題。對不同位階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適用條件,前提是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據此,王律師認為:“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於法無據,不能成為標準。只有依據《身份證法》發揮身份證證明公民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等功能,才算發揮出了身份證的效力!”
轉自:工人日報
這明顯不屬於同一階位特別法與一般法的的適用問題。對不同位階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適用條件,前提是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據此,王律師認為:“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於法無據,不能成為標準。只有依據《身份證法》發揮身份證證明公民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等功能,才算發揮出了身份證的效力!”
轉自: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