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媒體報導了滴滴司機張某某因口角糾紛毆打醉酒乘客董某某致死的新聞,
張某某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了13年。
後張某某不服上訴。
董某某家屬又起訴張某某和滴滴公司,
要求給予民事賠償119萬餘元。
庭審中,
滴滴公司稱二人打鬥是在結束訂單之後,
客運服務合同已經完成,
是張某某的個人行為,
滴滴公司沒有責任,
可以進行人道主義補償但不會賠償。
目前,
案件正在審理中。
在這起案件中,
滴滴公司到底有無責任?根據《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的責任,
應當保證運營安全,
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滴滴公司作為網約車平臺公司,
就應當承擔承運人的責任。
那麼,
滴滴司機和滴滴公司之間在法律上就形成了一種雇傭關係。
關於雇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問題,
《侵權責任法》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都有明確規定。
一般而言,
雇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
如果發生了傷害他人的事情,
雇主是要承擔責任的;如果是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他人傷害的,
雇主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意思是,
受害人既可以直接要求雇員賠償,
也可以要求雇主賠償。
雇主賠償後,
可以向雇員追償。
在這起案件中,
司機是以滴滴公司名義為乘客提供服務的,
司機是雇員,
滴滴公司是雇主。
乘客認可的是滴滴公司這個平臺,
不管派哪個司機來提供服務都是一樣的。
那乘客被打死,
滴滴公司自然不能逃脫責任,
不然的話對乘客也不公平。
但是,
司機張某某的行為明顯不是正常提供服務,
而是超越了職責本身,
故意實施了毆打行為,
是一種個人的行為。
因此,
這時如果還是無條件地讓雇主滴滴公司承擔責任,
對滴滴公司是不公平的:明明是司機因為糾紛而發生的個人行為,
憑什麼要公司來擔責,
公司又不可能隨時看著司機,
讓他不要打人。
正是鑒於這種情況,
為了體現公平、合理,
法律上規定了雇主和雇員的連帶賠償責任:滴滴雇傭司機以滴滴名義提供客運服務,
那滴滴就要對乘客承擔相關責任;司機個人原因毆打乘客致死,
違反了滴滴和司機之間的雇傭合同約定,
滴滴公司賠償了乘客家屬以後,
自然有權要求司機承擔這部分費用。
所以,
這是兩個法律關係:滴滴與乘客之間的客運服務合同,
滴滴與司機之間的雇傭合同。
一碼是一碼,
各處理各自的事情。
至於滴滴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毆打行為發生在結束訂單之後、滴滴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說法,
是站不住腳的。
司機張某某和乘客董某某之間的糾紛發生在客運服務的過程中,
在訂單未結束之前二人就有激烈爭執。
快到達目的地的時候,
爭執仍在繼續,
司機停車點擊結束訂單,
接著下車去毆打董某某,
董某某受傷後躺在馬路中間。
張某某明知董某某醉酒並且被打後倒地,
可能會有危險,
卻仍然不管不顧,
接收新的訂單並離開,
從而最終導致董某某不治身亡。
這一些列的行為都是連續的、有直接聯繫的,
不能因為張某某點擊了結束訂單就認為服務結束,
滴滴公司就沒有任何責任了。
綜上,
滴滴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後可向司機張某某追償,
而不是僅進行人道主義補償。
作為網約車行業的大企業,
滴滴應當切實擔負起應盡的社會責任,
不推諉,
不包庇,
但也不背鍋,
有禮有節,
做挺直脊樑的良心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