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一年, 此案懸而未決, 幾番波折一再引發熱議。
2016年11月3日, 留日學生江歌在租住公寓前被殺, 網路上一時間鋪天蓋地全是指責,
案發第42天, 犯罪嫌疑人陳世峰被日本警方以殺人罪提起公訴, 網路輿論瞬間倒向對陳世峰的口誅筆伐, 呵責其行徑頗為變態。
如今, 事態趨向明朗, 可案件另一當事人劉鑫又引發了網友關注。
從網友質疑其事發當時的袖手旁觀到對嫌疑人的包庇、拒不配合江歌媽媽調查, 再到對劉鑫父母不當言語的指責, 劉鑫一時深陷輿論漩渦。
群情激憤的全民憤怒之後, 我們似乎還欠江歌被害案一份理性的聲音。
法制網就此事件所涉及的焦點法律問題採訪了北京師範大學博士後、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訴訟部齊曉伶律師:
為什麼江歌被殺一案不是由中國法院管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 適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齊律師認為, 此案之所以在日本起訴, 是因為案件發生地在日本, 依據屬地管轄原則,
談及原因時, 齊律師說, 主要是因為一方面行為地管轄最有利於取證;另一方面一國要對本國公民適用本國刑法, 需要實際上控制了該涉嫌犯罪的公民。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地國已被刑事司法控制, 而行為地國與國籍國之間又沒有引渡條約, 那麼國籍國就不能實現刑事管轄權。
劉鑫在案發時沒有給江歌開門,
是否構成間接故意、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不作為犯罪是指負有特定法律義務, 能夠履行而不履行, 因而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根據網路上的已有資料, 如果確實是江歌主動提出幫助劉鑫應對其前男友的, 那麼很難說劉鑫承擔法律上的救助作為義務, 也就很難說她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當然, 究竟怎樣還要看證據。 ”齊律師說。
齊律師認為:但是根據網路現有資訊, 劉鑫事件有其特殊性, 江歌媽媽在極力懇求見其一面被拒絕甚至消失之後, 無奈之下才借助網路逼劉鑫出面及出庭作證, 江歌因幫助劉鑫而死, 江歌媽媽的這一要求可以說完全是情理之中。 當然,如果劉鑫認為江歌媽媽侵犯了其隱私權,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件開庭後,劉鑫是否有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
“直接、言詞原則是現代庭審制度的基本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也是公民的一項法律義務。依據日本法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是要受到處罰甚至可能構成犯罪的。”齊律師說。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宣誓或者拒絕提供證言時,可以裁定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命令賠償由於拒絕所產生的費用。
悲劇的發生有其客觀性,無論是出於法律角度,抑或是對人性的質疑,這樣的既成事實都不可避免。要相信,法律的審判之後是公平正義的不斷前行。而我們要做的就是尊重事實,給正義一點時間,等待法律對真正加害者的嚴懲。
2017年12月11日,
江歌被害案擬在日本開庭,
讓我們拭目以待。
來源丨法制網
編輯丨雷琳鳳
長
按
關
注
當然,如果劉鑫認為江歌媽媽侵犯了其隱私權,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件開庭後,劉鑫是否有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
“直接、言詞原則是現代庭審制度的基本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也是公民的一項法律義務。依據日本法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是要受到處罰甚至可能構成犯罪的。”齊律師說。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宣誓或者拒絕提供證言時,可以裁定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命令賠償由於拒絕所產生的費用。
悲劇的發生有其客觀性,無論是出於法律角度,抑或是對人性的質疑,這樣的既成事實都不可避免。要相信,法律的審判之後是公平正義的不斷前行。而我們要做的就是尊重事實,給正義一點時間,等待法律對真正加害者的嚴懲。
2017年12月11日,
江歌被害案擬在日本開庭,
讓我們拭目以待。
來源丨法制網
編輯丨雷琳鳳
長
按
關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