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問題二:
企業支付給員工的餐費補貼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 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 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 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 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 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 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 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問題三:
企業員工因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支出, 能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規定, 關於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支出, 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 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支出, 准予扣除。
問題四:
個人負擔的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部分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 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 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 屬於個人負擔的部分已計入工資薪金的, 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問題五: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能否作為三項經費的計算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
因此,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可以作為作為三項經費的計算基數。
問題六: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 能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 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