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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20萬燕窩寄碎,順豐該不該全額賠償?

今年4月12日, 楊女士通過順豐速運向北京郵寄10斤燕窩, 支付保價費1000元, 保價20萬元, 同時支付391元運費, “交貨之前, 快遞員確認了燕窩完好無損,

而且確認了數量、重量”。

楊女士向順豐提出賠償要求, 她認為, 損壞的程度在80%以上, 保價20萬元, 按約定, 應該按照20萬元賠償, 燕窩由公司處理。 但前期協商中, 順豐速運只給出4萬元賠償, 楊女士不予接受。 後請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按照保價賠償20萬元。

對於楊女士的燕窩在快遞中受損一事, 順豐相關負責人在採訪中表示, 受損情況屬實, 但經保險公司定損, 賠償金額為4萬元, 客戶不接受。 協商無果, 雙方只好通過司法程式解決賠償爭議。

8月中旬, 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順豐賠償原告方損失20萬元, 並退還運費391元。 順豐不服, 向法院提起上訴。 11月14日, 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最終結果將擇日宣判。

對此, 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張鄧敏提出三點意見:

一是在涉案燕窩是否滅失的問題上, 保持運輸物品的完整性, 是快遞公司的職責所在, 燕窩屬於高檔次物品, 如果受損度達到80%以上, 可以視為滅失, 按照全損向快遞公司主張賠償;

二是在包裝、運輸責任如何劃分的問題上, 在收寄過程中, 寄件人要對貨物盡到合適包裝的義務, 快遞公司如果認為包裝不妥, 可以拒絕收寄, 或者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妥善包裝, 而不應以外包裝完整為由進行無責抗辯;

三是在燕窩的價值問題上, 快遞公司可以找有資質的價格鑒定部門對涉案燕窩進行鑒定, 如果鑒定出來的價值明顯比寄件人保價要低, 則二審法院可能從是否顯失公平的角度出發,

對一審判決結果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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