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煦燕說法NO.11|保護婦女土地權益,集體決議不能“任性”

肖某與熊某同居生活並生育兩個孩子, 孩子們的戶口一直隨肖某登記在某村民小組。 後該村民小組的部分集體土地被國家徵收, 發放補償款時村民小組以肖某等三人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拒絕向她們發放補償款。 肖某與村民小組多次交涉無果,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 肖某母子是該村民小組的合法村民, 應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平等待遇;村民小組以組民大會決議的方式拒絕向肖某母子發放征地補償費, 違反了法律規定, 侵犯了肖某母子的合法權益。 法院最終判決該村民小組向肖某母子支付征地補償費四萬餘元。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 全國各地出現征地熱潮。 然而, 因征地產生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卻時常在村民之間形成新的利益衝突, 農村婦女尤其是一些出嫁、離異、喪偶的婦女土地權益頻受侵害。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保護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 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家裡落戶的, 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 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 婦女結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規民約不能侵犯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實踐中, 村民組織以村規民約限制或剝奪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 侵犯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 違反了法律規定。

習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鄉村振興戰略, 並指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顯示出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意義。 無論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還是用於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都是農村婦女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和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 需要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重視支援, 也需要農村婦女朋友們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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