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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滴滴案”交委敗訴 類似網約車案或可借鑒

廣州“滴滴案”判決, 類似網約車案或可借鑒

廣州交通委敗訴, 進一步動搖了黑龍江齊齊哈爾等地近期做出的對滴滴車主非法營運處罰的正當性。

據《新快報》報導, 近日, 廣州鐵運中級法院在“滴滴案”中終審判決廣州交通委敗訴。 案件起於2016年4月17日, 司機蔡某通過滴滴打車軟體接單, 將一名乘客從廣州市海珠區送至天河區, 途中被廣州市交委執法人員發現。 當地交委認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 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決定給予蔡某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蔡某不服, 將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告上法庭。

廣州交委敗訴當然對滴滴車主們放心接活有積極意義。 不過, 司法活動畢竟只是一事一理, 判決的直接拘束力只限於案件本身。 我們不必簡單說這個判決為滴滴開了綠燈或合法身份之類。 畢竟, 在廣州和廣州以外, 交通主管部門仍有權力根據當地實際,

在國務院關於計程車改革的2016年58號文和七部委《網約車暫行辦法》的框架下實施一定的管制。

這一案件中, 行政和司法機構的表現都值得肯定。 面對這一社會熱點問題, 雙方沒有空談政策利弊, 而是使用了法律推理技術, 令攻防論辯在法制軌道內展開。

具體來說, 一審法院判決交委敗訴時, 除了提及滴滴是新事物、有利出行外, 法律方面的乾貨還有:其論證稱, 根據前述兩個規範性檔, 網約車屬於計程車, 而計程車不適用《道路條例》中的非法營運責任, 交委的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交委上訴時, 則抓住細節說本案處罰做出時, 這兩個檔還沒頒佈實施, 不能用新規章否定舊行為的合法性。 此外, 交委還認為網約車有安全和擁堵問題。

二審判決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 涉及了如下幾個法律問題:

首先, 網約車是一項新事物。 對新事物是應該先限制, 還是予以寬容理解?這乃關於公民自由和行政權力關係的大問題。 法院實際上是堅持了“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大原則。

其次, 滴滴車的安全和擁堵問題可能的確存在, 但行政機關在對此指控時, 應當給出較為明確的描述和證據。 泛泛地扣帽子實際上也是一種行政任意, 在司法審查中不應被接受。

第三, 一審法院指出滴滴平臺才是承運人, 而二審法院強調僅對個別司機做出處罰, 而未對網路平臺運營商做出處理, 存在選擇性執法。

總體上, 廣州滴滴案的判決思路可以借鑒乃至複製。

這一判決也進一步動搖黑龍江齊齊哈爾等地近期做出的對滴滴車主非法營運處罰的正當性。 各城市主管部門也最好儘快根據上位法、結合本地實際, 揣研法理, 儘快規範本地的網約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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