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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來的債主

作者:付豔

為爭房, 虛構債務!

一晃6年過去了, 貝恒準備與王琳琳離婚, 貝恒覺得這是自己單位的房, 這房得過戶到他所有, 王琳琳覺得我年紀輕輕就和你在一起, 不能什麼都得不到啊。 於是, 雙方均想得到潘家園的房屋, 協商不成, 婚也沒離成。 然而, 分分合合, 兩個人還是矛盾不斷。 2013年, 貝恒再次準備與王琳琳離婚。 薑還是老的辣, 為了得到這套房屋, 他與多年的好友李明遠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 並於2013年7月將房屋過戶到李明遠的名下。 王琳琳發現後, 將貝恒和李明遠訴至法院, 要求確認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庭審中, 李明遠為了避免與貝恒出現無法圓謊的局面, 故意沒有到庭。 法庭成了貝恒一個人表演的舞臺, 他說因為王琳琳要做生意、買房等原因, 2004年3月至8月間, 其陸續從李明遠處借到現金65萬元, 後因無力償還借款, 遂將房屋出售給李明遠, 作價65萬元, 與其債務互相折抵, 但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 按照政府指導價書寫為成交價格28萬餘元。 並稱因雙方系多年好友, 李明遠亦知王琳琳在其中居住, 故購房時既未到現場看房, 過戶後亦未主張移交房屋。 為了補償好友, 他還每月給李明遠1500元現金作為房屋租金。

做假做全套, 為了證明其與李明遠之間債務的真實性, 貝恒居然還提交了落款日期為2004年3月5日的借款協議一份。

上面明明白白地寫著:“甲方:李明遠;乙方:貝恒 一、乙方借與甲方人民幣陸拾伍萬元整, 借期兩年, 自2004年3月4日至2006年3月3日止, 年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4倍計算。 二、為了保證甲方的合法權益, 乙方向甲方提供擔保, 擔保形式以坐落在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貝恒名下房屋一套進行抵押登記, 如逾期未還甲方有權從抵押物中獲得清償。 ”

面對貝恒的言之鑿鑿, 王琳琳表示其一無所知, 雖然2004年確實給她母親匯過10萬元, 但那是夫妻共同財產啊, 根本不是跟什麼李明遠借的。 暫且不說這錢借與沒借, 單看這房屋買賣的過程就違反了法律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 作為貝恒多年的好友, 李明遠明知貝恒與王琳琳的夫妻關係及王琳琳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的情況,

在沒有征得王琳琳同意的情況下, 就與貝恒簽訂《房屋買賣協議》, 其與貝恒二人串通的惡意明顯, 損害了王琳琳的合法權益, 該協議當屬無效。

人財兩空, 兄弟反目

貝恒與李明遠的《房屋買賣協議》被法院確認無效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14年7月24日出具了《撤銷房屋登記決定書》, 涉案房屋登記在了貝恒和王琳琳名下。 一直鬧著要離婚的貝恒與王琳琳沒有離婚, 而幫了朋友忙的李明遠卻與妻子于2014年2月離了婚。 離婚後的李明遠名下有一套自己的房屋, 而當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案件還在審理中, 也就是潘家園的房子那時也還在李明遠名下。

當時房屋交易市場相當火爆,

李明遠想把自己的房子賣了獲利, 而千算萬算只顧著幫貝恒的他沒有想到, 掛在他名下的涉案房屋, 成了他的二套房, 影響到自己房屋出售的稅費負擔。 這對好朋友, 在利益面前有了衝突, 加之離婚帶來的不良情緒, “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李明遠, 一氣之下, 將貝恒和王琳琳夫婦訴上法庭, 要求二人償還借款65萬元。 李明遠信心滿滿, 貝恒你不是自己承認跟我借過錢嗎?欠條還是你自己做的呢。 確實如此, 在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一案中貝恒自己承認了借款的事實, 並且明確表示借款均以現金方式陸續交付。 再次走上法庭, 貝恒一臉的無奈, 他表示自己從來沒有向李明遠借過錢, 但自己的行為確實給好朋友的房屋出售造成了影響,
他願意進行適當的補償。 然而, 李明遠不接受補償, 要求必須還款。 雖然法院在房屋買賣協議效力一案中認定了貝恒和李明遠在房屋買賣上的串通, 但對於二者之間到底有沒有債務關係並未說明, 因此, 作為一個新案件法院必須就借款情況進行審查。

借沒借錢, 幾度反轉

在房屋買賣協議案件中, 貝恒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為2004年3月5日的借款協議原件, 李明遠起訴時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相同的影本, 對於沒有原件, 其解釋為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其將原件交給了貝恒, 而貝恒稱協議是自己列印好找到李明遠簽字的, 本身就是偽造的, 而且是在2013年其與王琳琳鬧離婚期間製作的, 根本就不是什麼2004年的事情,只是為了印證2004年其曾給王琳琳的親屬匯過錢。

借條的真實性毋庸置疑,原件在貝恒手中亦屬合理,而且其還曾親口向法庭承認過。這借貸關係看起來很清楚了。但65萬元不是小數目,錢款是怎麼交割的呢?這是佐證借貸關係的重要部分。最初開庭,李明遠的代理人一個人出庭,直稱簽訂借款協議的當天一次性現金支付。開了兩次庭,李明遠親自到庭了,其陳述發生了變化,稱5萬元轉帳,60萬元分三次給付,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為了證明其給貝恒現金的經過,李明遠還申請其前妻到庭作證。李明遠與其前妻于1997年結婚,2002年離婚,2007年重婚,2013年再次離婚,兩人也算歷經風雨,這位前妻在作證時稱知道貝恒向李明遠借錢的事,但具體借了多少,當天給了多少並不十分清楚,看見了李明遠給貝恒錢,但到底是多少錢不知道,推斷大概有20萬元,而借條到底是誰寫的,寫了什麼不知情。李明遠為了證明其有能力出借如此之多的現金,向法庭提交了當年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向其賠償的訴訟文書、股票開戶資訊等。而貝恒為了證明李明遠無力借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李明遠所居住街道民政科出具的低保證明。

就在雙方就借款能力提交多份證據據理力爭的時候,貝恒突然想起,其手裡還有三張借條:一份李明遠未簽署日期;一份借款日期為2006年12月9日至2007年12月8日,雙方簽訂日期為2006年12月9日,其他內容與李明遠提交的《借款協議》影本一致;一份借款日期亦為2006年12月9日至2007年12月8日,簽署日期為2006年12月9日,但李明遠身份證處有污漬,房屋位置有塗改,其餘內容與其他協定一致。李明遠認可上述協定原件的真實性,但稱因協定中有瑕疵所以都重新簽署了,2006年12月9日簽訂的沒有瑕疵的協定是因為貝恒一直沒有還錢,當天其通過銀行匯款再次借給貝恒5萬元,所以又補簽了協議。貝恒申請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就貝恒與李明遠當天簽署四份協定的細節和目的向法庭作了陳述,甚至連當天到貝恒家穿沒穿拖鞋、坐在哪裡都說得仔仔細細。四份《借款協議》原件的出現,還原了貝恒和李明遠假借款的真相,雖然目前的司法鑒定尚不能判斷四份借條是否同一時間製作,但從協定的內容已經可以進行判斷。

勸諸位,謊言終將被識破

從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的無效,到借貸糾紛的處理,一場鬧劇導致兩次無謂的糾紛。從謊言的製造者貝恒來看,可謂是籌謀細緻,偽造借條、過戶房屋,甚至讓借條內容的時間與其生活中發生的事件產生關聯性,而幸好為了印證時間,貝恒製作了幾份內容相同而時間不同的借款協議,而這幾份協定的原件也得以全部保存沒有銷毀,才“證明了”協議的偽造。李明遠開始幫助貝恒時僅僅是簽簽名、過過戶,直到其買賣房屋過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實實在在的損失,才心生怨恨,將計就計,將好友訴上法庭。

貝恒為與妻子爭房,偽造了借款的事實,但終究沒能獨吞房屋;李明遠為彌補損失,訴訟追回“欠款”,終究沒有被法院認可。一場鬧劇,四次審判,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而謊言終將被戳穿!

(文中人物為化名)

(作者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溫榆河法庭副庭長)

根本就不是什麼2004年的事情,只是為了印證2004年其曾給王琳琳的親屬匯過錢。

借條的真實性毋庸置疑,原件在貝恒手中亦屬合理,而且其還曾親口向法庭承認過。這借貸關係看起來很清楚了。但65萬元不是小數目,錢款是怎麼交割的呢?這是佐證借貸關係的重要部分。最初開庭,李明遠的代理人一個人出庭,直稱簽訂借款協議的當天一次性現金支付。開了兩次庭,李明遠親自到庭了,其陳述發生了變化,稱5萬元轉帳,60萬元分三次給付,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為了證明其給貝恒現金的經過,李明遠還申請其前妻到庭作證。李明遠與其前妻于1997年結婚,2002年離婚,2007年重婚,2013年再次離婚,兩人也算歷經風雨,這位前妻在作證時稱知道貝恒向李明遠借錢的事,但具體借了多少,當天給了多少並不十分清楚,看見了李明遠給貝恒錢,但到底是多少錢不知道,推斷大概有20萬元,而借條到底是誰寫的,寫了什麼不知情。李明遠為了證明其有能力出借如此之多的現金,向法庭提交了當年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向其賠償的訴訟文書、股票開戶資訊等。而貝恒為了證明李明遠無力借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李明遠所居住街道民政科出具的低保證明。

就在雙方就借款能力提交多份證據據理力爭的時候,貝恒突然想起,其手裡還有三張借條:一份李明遠未簽署日期;一份借款日期為2006年12月9日至2007年12月8日,雙方簽訂日期為2006年12月9日,其他內容與李明遠提交的《借款協議》影本一致;一份借款日期亦為2006年12月9日至2007年12月8日,簽署日期為2006年12月9日,但李明遠身份證處有污漬,房屋位置有塗改,其餘內容與其他協定一致。李明遠認可上述協定原件的真實性,但稱因協定中有瑕疵所以都重新簽署了,2006年12月9日簽訂的沒有瑕疵的協定是因為貝恒一直沒有還錢,當天其通過銀行匯款再次借給貝恒5萬元,所以又補簽了協議。貝恒申請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就貝恒與李明遠當天簽署四份協定的細節和目的向法庭作了陳述,甚至連當天到貝恒家穿沒穿拖鞋、坐在哪裡都說得仔仔細細。四份《借款協議》原件的出現,還原了貝恒和李明遠假借款的真相,雖然目前的司法鑒定尚不能判斷四份借條是否同一時間製作,但從協定的內容已經可以進行判斷。

勸諸位,謊言終將被識破

從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的無效,到借貸糾紛的處理,一場鬧劇導致兩次無謂的糾紛。從謊言的製造者貝恒來看,可謂是籌謀細緻,偽造借條、過戶房屋,甚至讓借條內容的時間與其生活中發生的事件產生關聯性,而幸好為了印證時間,貝恒製作了幾份內容相同而時間不同的借款協議,而這幾份協定的原件也得以全部保存沒有銷毀,才“證明了”協議的偽造。李明遠開始幫助貝恒時僅僅是簽簽名、過過戶,直到其買賣房屋過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實實在在的損失,才心生怨恨,將計就計,將好友訴上法庭。

貝恒為與妻子爭房,偽造了借款的事實,但終究沒能獨吞房屋;李明遠為彌補損失,訴訟追回“欠款”,終究沒有被法院認可。一場鬧劇,四次審判,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而謊言終將被戳穿!

(文中人物為化名)

(作者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溫榆河法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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