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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點火企圖自殺 放火罪成立被判刑

何某外出打工多年後回到老家,因老家瓦房破舊不適宜居住,何某在母親強烈要求下搬進哥嫂家與之同住。 居住期間,何某與嫂子孫某產生了一些家庭矛盾。 後來孫某聽聞何某又將外出打工,於是就在何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更換了大門門鎖,導致何某無法再回到哥嫂家。

2016年7月30日19時左右,何某因無家可歸,於是在自己的瓦房外借酒消愁,誰知在飲酒過程中卻產生了放火自殺的念頭。 何某將堆放在瓦房外的木棒、茅草、乾柴等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火勢蔓延,村民和周圍的群眾聞訊前來滅火。

此時何某情緒卻愈加激動,反而將未喝完的白酒倒入火中加大火勢阻止救火。 後來在消防隊和周圍群眾的積極配合下,將持續近一小時的火勢撲滅。

近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放火自殺未遂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放火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官庭後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如果行為人放火燒毀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物,足以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應以放火罪論處。

本案中,何某欲通過燒毀自家房屋的方式達到自殺的目的,雖自殺未遂,但放火行為危及公共安全,故放火罪成立。

案件宣判後,合議庭成員及時對何某進行普法教育和心理疏導,告知其行為的危害性,並鼓勵其積極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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