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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制度創新 把握重大突破 依法深化改革

製圖/李曉軍

法制網記者 朱甯寧

11月4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以148票贊成、1票反對, 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標準化法。

新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標準是經濟社會活動的技術依據, 影響社會的方方面面。 標準化法是標準化工作的基本法, 關係到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百姓生活。 本次修訂是標準化法自1988年頒佈實施近30年來的第一次修訂。

據瞭解, 此次修法堅持了三個導向:一是問題導向, 針對標準化工作存在的政府與市場角色錯位、市場主體活力未能充分發揮、標準體系不完善、管理體制不順暢等突出問題, 提出切實可行的制度性解決方案。 二是改革導向。 按照建立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的改革總體目標, 修法重點是將改革的內容以法的形式固化下來, 確保改革於法有據。

三是實踐導向, 將實踐中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煉為法律條文, 以更好地指導和支撐標準化工作。

強化標準化工作法治管理

標準是經濟社會生活中一個重要的技術依據, 對國計民生來說發揮著非常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當前, 標準化在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建設中, 基礎性作用、引領性作用和戰略性作用方面表現突出。 ”據國家質檢總局黨組成員、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主任田世宏介紹, 此次修法的重大意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 有利於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在現實生活中, 標準與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息息相關, 因此, 此次修訂從立法宗旨到各項具體制度的設計, 始終貫穿標準化工作“從群眾中來,

到群眾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用”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 新法在立法宗旨上, 首先強調要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在標準的制定範圍上, 明確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中, 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都應當制定標準;在標準的效力上, 規定凡是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經濟社會管理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的, 都需要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要優先立項、及時完成、強制實施。 此外, 新法鼓勵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標準的制定, 支持社會公眾對標準制定組織開展社會監督。 為了便於社會公眾瞭解知曉和應用標準, 新法還規定, 政府制定的標準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
從而有利於社會公眾更好地瞭解、應用、支持標準。

第二, 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的發展。 新法開宗明義地提出要加強標準化工作, 提升產品和服務品質, 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準。 特別是對標準制定提出原則要求, 即要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標準要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在標準的實施上, 新法進一步明確,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和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提供。 同時, 鼓勵制定和實施高於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此次新修訂的標準化法還有一個新的規定, 即要求推動全社會應用標準化的方式來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

發揮標準化在促進轉型升級, 引領創新驅動方面的支撐作用。

第三, 有利於強化標準化工作的法治管理。 新法對標準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管作了全方位、全過程的規定。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統一管理和分工管理的管理體制, 建立了政府標準化工作的協調機制。 同時也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是進一步明晰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主體、範圍和效力, 規定了標準制定的立項評估、實施驗證以及標準實施後的資訊回饋和評估工作。 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對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 明確了監督的主體、職責、措施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還規定要建立標準化爭議方面的協調調解機制以及有關的投訴、舉報制度等等。

第四,有利於助力更高水準的對外開放。標準是世界的通用語言,也是國際貿易的通行證,所以標準化在便利國際經貿往來、技術交流、產能合作等各個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凸顯。特別是現在中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貿易大國和製造大國,標準化的作用在國際交往中更加凸顯。新法首次提出,國家要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特別鼓勵中國的企業、社會團體、教育科研機構要積極參與到國際標準化活動中,同時,鼓勵參加到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中,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相互轉化和應用。新法還強調在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確保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真正地使標準化工作能夠與國際規則深度融合,更好地促進中國標準與國際標準之間的“軟連通”,用標準化工作助力中國更高水準的對外開放。

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

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巨大變化,本次修訂對標準化法的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和現行標準化法相比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可以被稱之為“大修”。主要內容包括:

擴大了標準範圍。現行法律規定的標準範圍主要限於工業領域;新法則將標準範圍擴大到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新法首次將標準化協調機制制度化、法制化,規定國務院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

建立標準化獎勵制度。新法首次明確建立標準化獎勵制度,對在標準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新法明確取消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僅保留強制性國家標準一級,以實現“一個市場、一個底線、一個標準”。同時將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範圍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

賦予設區的市標準制定權。新法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將地方標準的制定權下放到設區的市。

發揮技術委員會的作用。新法對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提出了不同要求,規定制定推薦性標準,應當組織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制定強制性標準,可以委託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

對標準制定環節提出要求。在程式上規定制定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徵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提高標準品質。在內容上,要求制定標準應當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標準之間應當協調配套。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新法取消了企業標準備案制度,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要求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或服務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企業標準。

促進標準化軍民融合。為落實軍民融合發展國家戰略,新法規定國家推進標準化軍民融合和資源分享,提升軍民標準通用化水準,積極推動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採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並將先進適用的軍用標準轉化為民用標準。

增設標準實施後評估制度。新法要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資訊回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回饋和評估情況對其制定的標準進行複審。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5年。

建立標準化試點示範制度。新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和宣傳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

強化標準化工作監督管理制度。新法增加了標準制定環節的監督,針對標準的制定不符合法定標準制定原則、違反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違反標準編號規則以及未依法進行標準複審、備案的,規定了不同監督措施。

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和現行法律相比,新法設置了更多法律責任,涵蓋所有標準制定主體,涉及標準制定、實施的各方面。

還規定要建立標準化爭議方面的協調調解機制以及有關的投訴、舉報制度等等。

第四,有利於助力更高水準的對外開放。標準是世界的通用語言,也是國際貿易的通行證,所以標準化在便利國際經貿往來、技術交流、產能合作等各個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凸顯。特別是現在中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貿易大國和製造大國,標準化的作用在國際交往中更加凸顯。新法首次提出,國家要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特別鼓勵中國的企業、社會團體、教育科研機構要積極參與到國際標準化活動中,同時,鼓勵參加到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中,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相互轉化和應用。新法還強調在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確保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真正地使標準化工作能夠與國際規則深度融合,更好地促進中國標準與國際標準之間的“軟連通”,用標準化工作助力中國更高水準的對外開放。

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

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巨大變化,本次修訂對標準化法的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和現行標準化法相比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可以被稱之為“大修”。主要內容包括:

擴大了標準範圍。現行法律規定的標準範圍主要限於工業領域;新法則將標準範圍擴大到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新法首次將標準化協調機制制度化、法制化,規定國務院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

建立標準化獎勵制度。新法首次明確建立標準化獎勵制度,對在標準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新法明確取消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僅保留強制性國家標準一級,以實現“一個市場、一個底線、一個標準”。同時將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範圍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

賦予設區的市標準制定權。新法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將地方標準的制定權下放到設區的市。

發揮技術委員會的作用。新法對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提出了不同要求,規定制定推薦性標準,應當組織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制定強制性標準,可以委託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

對標準制定環節提出要求。在程式上規定制定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徵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提高標準品質。在內容上,要求制定標準應當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標準之間應當協調配套。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新法取消了企業標準備案制度,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要求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或服務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企業標準。

促進標準化軍民融合。為落實軍民融合發展國家戰略,新法規定國家推進標準化軍民融合和資源分享,提升軍民標準通用化水準,積極推動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採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並將先進適用的軍用標準轉化為民用標準。

增設標準實施後評估制度。新法要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資訊回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回饋和評估情況對其制定的標準進行複審。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5年。

建立標準化試點示範制度。新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和宣傳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

強化標準化工作監督管理制度。新法增加了標準制定環節的監督,針對標準的制定不符合法定標準制定原則、違反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違反標準編號規則以及未依法進行標準複審、備案的,規定了不同監督措施。

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和現行法律相比,新法設置了更多法律責任,涵蓋所有標準制定主體,涉及標準制定、實施的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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