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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食品安全犯罪不能放過失職者

全國人大代表、民革貴州省委副主委鮑家科建議, 應當調整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體系, 將其列入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時他還建議, 對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食品犯罪行為, 可以適用死刑。 這也是鮑家科第五年就食品安全問題在全國人大會上提出相關議案和建議。 (3月12日澎湃新聞網)

將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鮑家科的建議深得人心。 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公共安全, 不宜再將其歸入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

而有必要將其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否則是認為傷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生命權並不算危害公共安全嗎?

不僅從道理上, 食品安全犯罪應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從目前食品安全問題的嚴峻形勢來看, 也有必要如此。 而這兩者也是相輔相成, 正是因為食品安全犯罪沒能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對不法分子的懲戒不夠有力, 讓不法分子違法成本過低, 才造成食安問題變得如此嚴重。

而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 也讓人感到更有必要將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戒“提檔升級”, 以應對嚴峻形勢。 近年來, 從三聚氰胺奶粉、塑化劑事件、僵屍肉等等, 到今年初的天津“北方調料造假中心”事件, 食品安全犯罪是層出不窮。

將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將可能對食品安全犯罪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而且這在國外已是較為通行的做法, 比如美國就將食品安全犯罪定義為恐怖襲擊式的刑事案件的一種, 丹麥、義大利、英國、希臘等國家將食品安全犯罪劃歸為“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公共危險”的犯罪。 有必要借鑒國外的成功做法, 食品安全關及公民切身權益, 甚至影響民族的興衰, 要能給予足夠的重視。

將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應有重視, 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重視, 不法分子也就不敢肆意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這是此消彼漲的關係。

當然, 就算將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也需要各地執法部門的嚴格執行, 就算在當下, 不少食品安全犯罪, 背後都有著食品監管者失職瀆職的身影, 不能把一些地方較為嚴重的食品安全犯罪完全歸咎于不法分子猖獗及沒能將其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身上, 否則就算制訂了“嚴刑峻法”, 也可能缺乏有力執行。 食品安全非小事, 這在任何時候都是如此, 要防止監管者失於職守, 就要建立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 讓監管不力者必須為自己的失職瀆職付出應有代價, 當然, 將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後, 監管者的責任自然也會相應增加。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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