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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被他人冒用資訊卻要承擔償義務

央廣網上海4月6日消息金山的錢先生為了買房去貸款, 卻發現自己竟然在征信黑名單中, 而涉案信用卡是別人冒用他的身份申請並使用的。 為了儘快撤銷不良記錄, 錢先生違心地與銀行簽和解協議並支付了本金。 事後錢先生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

2015年2月, 錢先生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在去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的過程中, 他發現自己在某上海分行處有一筆1.8萬元的惡意欠款, 因而產生了一條不良信用記錄, 無法辦理貸款手續, 隨後錢先生向警方報了案。 在與涉案銀行交涉中,

他瞭解到2008年, 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證件, 辦理了一張信用卡, 透支8200元後長期未還。 然而, 錢先生從未收到銀行的催收通知, 系爭帳單的寄送地址即上海市金山區廊下鎮的地址, 並非是他的位址, 手機號碼也非其號碼。 錢先生說, 當時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並支付了80萬元的買房款, 如果由於不良征信記錄無法貸款, 就會面臨違約。 在這種情況下, 為了減少損失, 他與銀行簽訂了所謂的和解協議, 支付了本金8200元, 這才得以刪除不良征信記錄。

錢先生認為, 銀行沒有盡到信用卡辦理謹慎審核義務, 導致案外人利用其資訊辦理了信用卡, 不僅導致自己名下發生不良征信記錄, 還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超期, 支付了違約金1900元。 和銀行簽訂的《和解協定》,

顯然是趁人之危的可撤銷合同。 且銀行將其列入征信記錄長達7年, 造成了其名譽損害, 應賠償名譽損失費。

他因此向法院起訴, 請求判令撤銷與銀行的和解協議;返還本金8200元;賠償經濟損失1900元, 誤工費500元, 名譽損失費1000元;由銀行承擔訴訟費用。

銀行辯稱, 簽訂和解協定是為了解決錢先生當時的困難。 考慮到有可能持卡人並非其本人的情況, 銀行才同意與錢先生達成和解協定, 並放棄主張了利息、滯納金等損失。 即便發生盜用, 錢先生也存在保管個人資訊及證件的責任, 該協定是在雙方均讓步下達成, 合法有效。 而且, 錢先生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需要事先查詢個人征信資訊, 否則造成無法貸款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經法院調解, 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銀行支付錢先生8800元, 雙方再無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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