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上海4月6日消息金山的錢先生為了買房去貸款, 卻發現自己竟然在征信黑名單中, 而涉案信用卡是別人冒用他的身份申請並使用的。 為了儘快撤銷不良記錄, 錢先生違心地與銀行簽和解協議並支付了本金。 事後錢先生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
2015年2月, 錢先生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在去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的過程中, 他發現自己在某上海分行處有一筆1.8萬元的惡意欠款, 因而產生了一條不良信用記錄, 無法辦理貸款手續, 隨後錢先生向警方報了案。 在與涉案銀行交涉中,
錢先生認為, 銀行沒有盡到信用卡辦理謹慎審核義務, 導致案外人利用其資訊辦理了信用卡, 不僅導致自己名下發生不良征信記錄, 還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超期, 支付了違約金1900元。 和銀行簽訂的《和解協定》,
他因此向法院起訴, 請求判令撤銷與銀行的和解協議;返還本金8200元;賠償經濟損失1900元, 誤工費500元, 名譽損失費1000元;由銀行承擔訴訟費用。
銀行辯稱, 簽訂和解協定是為了解決錢先生當時的困難。 考慮到有可能持卡人並非其本人的情況, 銀行才同意與錢先生達成和解協定, 並放棄主張了利息、滯納金等損失。 即便發生盜用, 錢先生也存在保管個人資訊及證件的責任, 該協定是在雙方均讓步下達成, 合法有效。 而且, 錢先生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需要事先查詢個人征信資訊, 否則造成無法貸款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經法院調解, 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銀行支付錢先生8800元, 雙方再無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