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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攜導盲犬進地鐵遭拒,尷尬何解?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不久前,一隻導盲犬和它的主人被攔在了北京地鐵10號線金台夕照站之外。 由於未給導盲犬戴嘴罩,儘管交涉了7個小時,盲人和導盲犬仍然被拒絕進入。

那種無助,陳燕感同身受。

因患先天性白內障而雙目失明的陳燕,在2011年4月,到遼寧大連領養了一隻名叫珍妮的黑色拉布拉多導盲犬。 陳燕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她也曾有過攜導盲犬乘坐地鐵被拒的經歷,而能否攜帶導盲犬乘坐公車和計程車,則是要靠運氣。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王雷認為,立法時不宜對視力殘障者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作過多限制,而應該以必要性為原則,相關適當限制和致力維護的目的之間須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對社會弱勢群體尊重和保障的程度,也可以顯示出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制度人文關懷的水準和境界。

”王雷說。

“隱形的翅膀”

今年是珍妮來到陳燕身邊的第7個年頭。 自從珍妮來到身邊,陳燕感覺自己有了一雙“隱形的翅膀”——這首歌也是她的手機彩鈴。

陳燕是一名盲人鋼琴調律師,經常要出門幫客戶調琴。 在珍妮陪伴的這些時間裡,陳燕躲過了好幾次飛來橫禍。

“有一次,不知道怎麼招惹到了一隻大狗,那只狗要咬我,是珍妮擋在了我的面前,最終珍妮被咬傷了。 那一刻,我真的特別心疼。 ”陳燕說。

為了保護陳燕,珍妮還曾經被電動車撞飛過3次。

2014年,有電視臺找陳燕拍攝紀實片,她牽著珍妮在前面走,家人和電視臺工作人員跟在身後不遠處,就在陳燕剛走出社區沒多遠,一輛電動車突然從拐角處沖出,直奔陳燕而來。

身後的家人和工作人員都還沒來得及作出反應,走在陳燕身前的珍妮突然轉身,用頭將她頂到路邊。 就在同一時間,珍妮被來不及刹車的電動車撞飛了出去。

“有兩次,珍妮被撞倒之後並不嚴重,翻個身就爬起來了。 但是這次,實在是撞得太重了,我聽到珍妮的慘叫聲,感覺天都要塌了。 後來檢查,珍妮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 這些都還是我知道的情況,很難說珍妮幫我擋住了多少事故。 ”陳燕說。

有了導盲犬珍妮的保護,家裡人可以放心地讓陳燕外出。 但每次的出行是否順暢,卻要取決於運氣。

“有一次,我帶著珍妮出門,同行的還有一位朋友,我的朋友攔下計程車詢問,能否攜帶導盲犬一起坐車,被計程車司機直接拒絕,而且,一腳油門揚長而去的計程車,還差點兒帶倒了我的朋友。

”陳燕說。

“我曾經試過,帶著珍妮打車,最長的時候,四五十分鐘才能打到一輛願意拉我們的計程車。 乘坐公車,主要是看司機師傅是否願意,有的人知道導盲犬的作用,會允許我們上車。 但更多時候都是拒絕。 ”陳燕說。

後來,陳燕發現,用打車軟體叫車的成功率會高一些。

“我通過打車軟體叫車,被接單的成功率會高很多,有的是家裡養狗,有的是知道導盲犬的作用。 ”陳燕說。

不易調和的矛盾

據瞭解,北京市約有5萬名盲人,導盲犬不超過30只,東城區4000多名盲人中,只有陳燕一人擁有導盲犬。 國際導盲犬聯盟規定,1%以上的盲人使用導盲犬,可視為導盲犬的普及。 顯然,北京的情況離這一標準相差甚遠。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規定,視力殘障者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應當出示視力殘障證件和導盲犬證。 導盲犬應當佩戴導盲鞍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那名被攔在地鐵站之外的視力殘障者和導盲犬,就是因為沒有佩戴嘴罩。 據地鐵方對媒體的回應,護具通常指的是嘴罩。

北京地鐵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地鐵是允許盲人按照規定攜帶導盲犬乘車的。 不過,地鐵日均客流在千萬級別,是大容量運力的交通工具。 車廂內乘客較多,有的乘客非常害怕狗,尤其是帶小孩的乘客,也得考慮這部分乘客的感受,所以會要求導盲犬佩戴護具。 地鐵工作人員也只能按照法規去執行,保障各方乘客的權益。

但戴上嘴罩的導盲犬,未必會變得更加安全。

“戴上護具不利於犬散熱,這會影響導盲犬工作時的專注狀態,反而會更不安全。”中國導盲犬大連培訓基地工作人員梁佳說,導盲犬沒有傷人的先例,雖然結束專業培訓後,他們會配發嘴罩,但大多是為了配合安檢暫時使用。長時間佩戴,不利於導盲犬專業工作。

要不要給導盲犬戴嘴罩,成為擺在雙方面前一個不易調和的矛盾。

事實上,在《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實施當日,陳燕曾經帶著珍妮專門體驗了這一新規帶來的便利。

她清楚地記得,當日,北京地鐵5號線天通苑站安排工作人員帶領陳燕和珍妮從“綠色通道”進站,珍妮順利找到殘疾人專用車廂。隨後,陳燕隨珍妮換乘地鐵2號線抵達北京站。

“那次體驗,我也沒有給我的導盲犬佩戴嘴罩。現在再看這條規定,我並不能理解。”陳燕說。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為,條例這樣規定,也有可以理解之處,既然允許讓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那就不僅要保障殘疾人的安全,也要保障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

“我認為,應當允許導盲犬進入地鐵,因為這是殘疾人的輔助性工具。但也要明確,導盲犬必須佩戴護具和顯著的標誌,從而區分開流浪犬或者其他的寵物。”喬新生說。

給殘疾人更多人文關懷

受困於出行不便的陳燕,曾經下過一番功夫鑽研法律,她瞭解到,關於導盲犬的使用,我國法律法規中已有相關規定。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此外,一些地方在保障殘疾人的立法中也作出了規定。

《大連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明確,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便利。

《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視力殘疾人可以按照規定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

“法律中規定,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但是,這個‘有關規定’是什麼卻沒有說明。同時,如果有人違反規定阻止導盲犬進入,如何懲罰,也沒有作出規定。我認為,法律應當對‘有關規定’作出明確,從而更具可操作性。而且,關於導盲犬是否必須戴嘴罩等問題,立法時應當聽取專家等多方面意見,使得法律的制定更為合理。”陳燕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也作了一番研究。

如何在保障殘疾人利益和公共安全之間實現平衡,成為立法時要考慮的關鍵內容。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林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立法本質上是不同群體的利益博弈過程,對於立法者而言,重要的不是簡單採取哪一種觀點、哪一種意見,而是要遵守法定程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在科學分析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價值衡量和利益判斷。

“關於導盲犬是否應戴護具,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觀點,追求完全一致的意見在立法活動中是不可能的。我們需要確定的是,遵守立法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程式,為立法活動吸納多元意見提供制度管道,這也是保障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機制。”林華說。

在王雷看來,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涉及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也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具體體現。這兩種公共利益不是互相排斥的關係,而是可以相容共生,立法應該尋找對這兩種利益的平衡兼顧之道。

王雷認為,殘疾人是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社會弱勢群體,殘疾人利益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具體體現,立法應給予殘疾人特殊、優先保護。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視力殘障者出示視力殘障證件和導盲犬證,攜帶佩戴導盲鞍的導盲犬進站乘車。至於進站乘車時是否須給導盲犬佩戴防止傷人的護具,這就要結合視力殘障者的日常生活便利、導盲犬的正常工作需要和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來綜合判斷,以最大程度地體現對殘疾人的人文關懷。”王雷說。

但戴上嘴罩的導盲犬,未必會變得更加安全。

“戴上護具不利於犬散熱,這會影響導盲犬工作時的專注狀態,反而會更不安全。”中國導盲犬大連培訓基地工作人員梁佳說,導盲犬沒有傷人的先例,雖然結束專業培訓後,他們會配發嘴罩,但大多是為了配合安檢暫時使用。長時間佩戴,不利於導盲犬專業工作。

要不要給導盲犬戴嘴罩,成為擺在雙方面前一個不易調和的矛盾。

事實上,在《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實施當日,陳燕曾經帶著珍妮專門體驗了這一新規帶來的便利。

她清楚地記得,當日,北京地鐵5號線天通苑站安排工作人員帶領陳燕和珍妮從“綠色通道”進站,珍妮順利找到殘疾人專用車廂。隨後,陳燕隨珍妮換乘地鐵2號線抵達北京站。

“那次體驗,我也沒有給我的導盲犬佩戴嘴罩。現在再看這條規定,我並不能理解。”陳燕說。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為,條例這樣規定,也有可以理解之處,既然允許讓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那就不僅要保障殘疾人的安全,也要保障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

“我認為,應當允許導盲犬進入地鐵,因為這是殘疾人的輔助性工具。但也要明確,導盲犬必須佩戴護具和顯著的標誌,從而區分開流浪犬或者其他的寵物。”喬新生說。

給殘疾人更多人文關懷

受困於出行不便的陳燕,曾經下過一番功夫鑽研法律,她瞭解到,關於導盲犬的使用,我國法律法規中已有相關規定。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此外,一些地方在保障殘疾人的立法中也作出了規定。

《大連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明確,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便利。

《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視力殘疾人可以按照規定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

“法律中規定,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但是,這個‘有關規定’是什麼卻沒有說明。同時,如果有人違反規定阻止導盲犬進入,如何懲罰,也沒有作出規定。我認為,法律應當對‘有關規定’作出明確,從而更具可操作性。而且,關於導盲犬是否必須戴嘴罩等問題,立法時應當聽取專家等多方面意見,使得法律的制定更為合理。”陳燕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也作了一番研究。

如何在保障殘疾人利益和公共安全之間實現平衡,成為立法時要考慮的關鍵內容。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林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立法本質上是不同群體的利益博弈過程,對於立法者而言,重要的不是簡單採取哪一種觀點、哪一種意見,而是要遵守法定程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在科學分析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價值衡量和利益判斷。

“關於導盲犬是否應戴護具,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觀點,追求完全一致的意見在立法活動中是不可能的。我們需要確定的是,遵守立法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程式,為立法活動吸納多元意見提供制度管道,這也是保障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機制。”林華說。

在王雷看來,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涉及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也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具體體現。這兩種公共利益不是互相排斥的關係,而是可以相容共生,立法應該尋找對這兩種利益的平衡兼顧之道。

王雷認為,殘疾人是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社會弱勢群體,殘疾人利益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具體體現,立法應給予殘疾人特殊、優先保護。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視力殘障者出示視力殘障證件和導盲犬證,攜帶佩戴導盲鞍的導盲犬進站乘車。至於進站乘車時是否須給導盲犬佩戴防止傷人的護具,這就要結合視力殘障者的日常生活便利、導盲犬的正常工作需要和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來綜合判斷,以最大程度地體現對殘疾人的人文關懷。”王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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