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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只有原告或被告到場的案件也能開庭審理嗎?

在我們一般認知裡面開庭肯定有原告被告雙方在場, 但只有一方到場的庭審也是有的, 法律官方解釋這種現象稱作:“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 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 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 開庭審理時, 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 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 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 依法作出的判決, 就是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被告提出反訴的, 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訴的, 原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 債權人起訴時, 債務人下落不明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限屆滿, 債務人仍不應訴, 借貸關係明確的, 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 下落不明, 借貸關係明確的, 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於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 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 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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