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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離婚時,這4類財產不再平分!

我國《婚姻法》規定:如夫妻感情已破裂,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 離婚, 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定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終止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2017婚姻法出了新規, 離婚時, 以下這4類財產不再平分:

1、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2、結婚前夫妻雙方為準備結婚的各類財產

比如, 妻子為結婚準備了嫁妝等, 就屬於婚前財產, 男人為了結婚準備傢俱、汽車、鑽戒、項鍊等等, 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也不作為夫妻間共同財產。

3、結婚前或結婚後接受的贈予, 並且贈予人聲明贈予給夫妻一方的財產

比如:別人贈予妻子的首飾, 男方無權享用, 在離婚之時, 也只能跟隨受贈方。 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於, 防止夫妻一方濫用受贈的財產。

4、法律沒有規定結婚要出彩禮, 但是遇到以下這些情況, 彩禮要歸還: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 離婚時法律就支持返還彩禮;如果對方拒絕返還彩禮, 那麼就可以向法院訴訟要求返還彩禮。

那麼,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新婚姻法規定, 主要有以下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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