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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三十多萬元的項鍊在美容院丟了

做美容時取下價值三十多萬的翡翠項鍊, 事後消費者忘記要將項鍊帶走, 美容院店員亦忘記提醒。 次日消費者回店尋找時, 項鍊已經不見蹤影, 雙方遂法庭相見。 “315”來臨之際, 南京秦淮法院公佈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該院審理後認為, 項鍊系由美容師摘下並存放, 美容師有妥善保管義務, 但消費者事後忘記索要, 也有一定責任。 最終, 法院判決美容院承擔65%的賠償責任, 需賠償吳女士19萬余元。

通訊員秦言

揚子晚報記者羅雙江

消費者項鍊丟失

告美容院索賠

2015年6月30日臨近中午時分, 南京市民吳女士和女兒至住家附近某美容院進行美容美體護理,

美容師小劉將吳女士佩戴的帶有一個吊墜的翡翠項鍊取下, 並放置在2號櫃子中。

做完美容後, 吳女士拔腿就走, 小劉也沒想起來提醒吳女士戴上項鍊。 次日早晨, 吳女士起床準備戴項鍊時, 才發覺項鍊不見了。 吳女士趕緊前往某美容院尋找, 美容院發動了所有員工尋找, 均未找到。 隨後, 吳女士報了警。

因吳女士稱這條項鍊價值30多萬, 警方也比較重視, 調查了所有能調查的人, 但因這家美容院規模較小, 沒有安裝監控攝像頭等技防設施, 導致警方沒有找到任何有效的線索。

警方只得建議雙方協商賠償事項,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 隨後, 吳女士和美容院進行了協商,

但沒有結果, 吳女士只得將美容院告到秦淮法院, 稱美容院沒有盡到對消費者物品的謹慎保管義務, 請求法院判決美容院賠償自己的32萬餘元, 並承擔訴訟費。

爭論焦點1

消費者舉證項鍊價值32萬餘元

◎證據:港澳通行證簽注、銷售單、刷卡記錄等

◎法院:基本認可, 認定損失為30.5萬餘元

如何證明丟失的項鍊價值32萬餘元?對此, 吳女士提供了港澳通行證簽注、香港某著名珠寶品牌的銷售單和珠寶的編號。 吳女士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顯示, 2012年4月19日, 吳女士前往香港, 於4月22日再至澳門。 2012年4月21日15時許, 吳女士在香港某著名珠寶品牌店購買了“18K/750白色黃金天然翡翠吊墜一個”, 銷售單顯示金額為37.5萬港幣, 翡翠報告圖片顯示吊墜上方有項鍊連接。

刷卡記錄顯示, 吳女士當時系以人民幣結算, 交易金額為32.2萬餘元。

被告美容院認為, 吳女士舉證的香港某珠寶店的品牌銷售單不能證明項鍊的真正價值。 法院根據購買項鍊時的匯率因素, 認定項鍊及吊墜的實際損失為30.5萬餘元。

2

美容院拒絕承擔消費者損失

◎原因:有告示“不代為保管財物”、無法證明丟在美容院

◎法院:告示無效、確在美容院丟失

此外, 被告美容院認為, 項鍊被存放于2號儲物櫃系出於吳女士自行選擇, 吳女士及其女兒均開啟過櫃子, 吳女士無法證明項鍊遺失在美容院。 此外, 吳女士進店後, 美容院也已通過張貼告示的形式告知顧客美容院不代為保管財物。 美容院是免費提供存放服務,

故被告不應對吳女士主張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 吳女士表示, 項鍊存放在2號櫃不是自己選擇的, 而是美容師自行存放的, 而且美容師並未將項鍊放置的具體位置告訴自己, 自己沒有見過告示。

而法院調查後發現, 該美容院提供的告示, 下方落款處居然不是這家美容院的名稱, 而是另外一家“XX果菜美容連鎖機構”的名稱, 法院認為, 告示上的落款與被告美容院並非同一法律主體, 不能認定該告示系被告出具, 且即便貼有該告示, 被告也無證據證明曾就此內容向吳女士作過明確提示, 故被告以此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 不予支持。

對於吳女士的項鍊到底是不是在美容院丟失的問題, 法院審理後認為, 從美容師在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可見,

美容師認可曾為吳女士摘下項鍊, 據此判斷項鍊及吊墜此時轉移至美容院控制之下。 吳女士離店時, 美容師既未替其佩戴, 也未主動返還, 故在無相應證據的情況下, 美容院關於吳女士將項鍊帶走的觀點, 不予支持。 結合事發後吳女士與美容師的聯繫經過、吳女士的報警記錄等, 法院對吳女士關於項鍊丟失的陳述予以採納。

審理結果

美容院擔責65%

賠償19.8萬餘元

法院還認為, 吳女士至美容院消費接受美容服務, 雙方建立起服務合同關係。 美容師為工作方便將吳女士佩戴的項鍊摘下並放置在櫃中, 此時美容院對該項鍊負有妥善保管並由美容師為吳女士重新佩戴的義務。 該美容師將項鍊取下後放置在未上鎖的櫃中, 令物品丟失的風險增高。而在美容服務結束後吳女士離店時,美容師又未替吳女士佩戴項鍊,也未明確提醒吳女士項鍊的存放情況,由此造成吳女士項鍊丟失的財產損失,美容院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法院也認為,吳女士作為項鍊所有人,對其隨身佩戴的物品亦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吳女士明知項鍊的價值較貴重,但在被美容師摘下時,卻未對美容師作明確說明,而在美容服務結束後,又因疏忽遺忘了向美容師索要,故其對項鍊丟失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由此,被告的責任應適當減輕。

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吳女士對自身損失承擔35%的責任,被告美容院承擔65%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美容院賠償吳女士項鍊及吊墜損失19.8萬餘元,並承擔部分訴訟費。(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令物品丟失的風險增高。而在美容服務結束後吳女士離店時,美容師又未替吳女士佩戴項鍊,也未明確提醒吳女士項鍊的存放情況,由此造成吳女士項鍊丟失的財產損失,美容院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法院也認為,吳女士作為項鍊所有人,對其隨身佩戴的物品亦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吳女士明知項鍊的價值較貴重,但在被美容師摘下時,卻未對美容師作明確說明,而在美容服務結束後,又因疏忽遺忘了向美容師索要,故其對項鍊丟失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由此,被告的責任應適當減輕。

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吳女士對自身損失承擔35%的責任,被告美容院承擔65%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美容院賠償吳女士項鍊及吊墜損失19.8萬餘元,並承擔部分訴訟費。(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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