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王借給小李5萬元, 並簽訂借款合同, 約定期限半年, 月息3分, 由小孫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 合同到期後, 小王多次催要, 小李置之不理。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法律規定】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4.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
5.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6.被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決。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本案核心是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債權、債務關係。 小王提供了能證明事實的借款合同, 有小李、小孫的簽字, 最終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同時小孫承擔連帶責任, 小孫後悔不已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文丨蘇春輝 法律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