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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後,借款合同中這5種事項約定不明,也不會影響還錢!

【案情】

小王借給小李5萬元, 並簽訂借款合同, 約定期限半年, 月息3分, 由小孫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 合同到期後, 小王多次催要, 小李置之不理。

無奈之下, 小王遂將小李與小孫起訴至法院, 兩被告均未到庭, 經法院審理, 依法缺席判決。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法律規定】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視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4.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

5.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6.被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決。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本案核心是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債權、債務關係。 小王提供了能證明事實的借款合同, 有小李、小孫的簽字, 最終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同時小孫承擔連帶責任, 小孫後悔不已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文丨蘇春輝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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