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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邊瀘州兩男子捕到一隻小魚致其死亡,卻為自己換來3年有期徒刑!

一條重量只1.1兩的小魚, 卻將兩名男子送進了監獄。 這條魚有什麼秘密, 為什麼有這麼大的能量?11月17日, 瀘州市龍馬潭區法院公開依法審理的一起案件, 揭開了這個秘底。

11月17日, 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兩名被告人因貪圖一時的口腹之欲, 在長江中電捕魚類, 並導致一條重0.055千克的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胭脂魚死亡。 案件審理後當庭作出一審宣判, 被告人李立才獲刑三年兩個月, 被告人唐永祥獲刑七個月, 並分別處罰金2000元。

據瞭解, 今年6月7日淩晨2時許,

被告人李立才、唐永翔在瀘州市江陽區濱江路長江水域使用電捕魚方式非法捕魚, 被巡邏的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民警當場抓獲。 查獲電捕魚工具及漁獲物6.94千克, 其中死亡胭脂魚一條, 重0.055千克。 經鑒定, 胭脂魚屬於國家二級重點野生保護動物, 且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

經檢察機關查明, 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的李立才曾犯窩藏罪, 於2014年6月3日被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

在庭審過程中, 兩被告人均表示後悔萬分, 但為時已晚。 審案法官認為:兩被告人僅僅因為貪圖一時的口腹之欲, 竟然不顧禁漁期規定, 存僥倖心理, 終究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法庭審理後當庭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李立才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2000元;撤銷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瀘刑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書第二項被告人李立才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 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唐永祥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並處罰金2000元;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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