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56號
為確保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的順利推進, 切實加強海關對水運和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的管理, 規範資料申報傳輸, 保證資料完整準確, 有效實施安全准入和風險防控機制, 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相關物流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以及本公告關於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電子資料申報傳輸時限、資料項目、填制規範的規定, 向海關申報傳輸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電子資料。
已具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 經海關備案後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向海關傳輸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電子資料。
二、進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業應當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96號、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101號有關規定辦理海關備案手續, 並填寫《進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業備案表》(見附件38)。
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服務企業、地面代理企業的相關資訊在海關備案後發生變動的, 應當在發生變動後10個工作日內, 憑《備案變更表》(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79號附件7)及相關資料, 向海關辦理相關備案資訊變更手續。
三、開啟水空艙單管理系統傳輸時限開關, 檢驗艙單電子資料傳輸入庫時間與裝船時間(水運)、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空運)的時間差,
四、《空運運輸工具備案資料項目》中增加“共用航班號”作為選填項(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24及附件36)。
五、部分水運、空運艙單資料項目傳輸要求調整如下:
(一)《原始艙單資料項目》中“裝貨地代碼”、“發貨人代碼”、“收貨人名稱”、第61項“國家代碼”、“發貨人聯繫號碼”、第63項“通訊方式類別代碼”調整為“主要資料”的“必填項”, “其他資料”的“--”項;“收貨人代碼”、第48項“國家代碼”、“收貨人聯繫號碼”、“收貨人具體連絡人名稱”、“收貨人具體連絡人聯繫號碼”、“通知人聯繫號碼”、調整為“主要資料”的“條件”項, “其他資料”的“--”項(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1、附件35及附件37)。
(二)《預配艙單資料項目》中“卸貨地代碼”、“發貨人代碼”、“發貨人聯繫號碼”、“收貨人名稱”調整為“主要資料”的“必填”項,
(三)調整《原始艙單資料項目》、《預配艙單資料項目》中“收貨人代碼”、“發貨人代碼”、“通知人代碼”填制要求, “收貨人代碼”、“發貨人代碼”均應當填寫實際收發貨人代碼;收貨人為“憑指令確定收貨人(TO ORDER)”的, 必須填寫通知人相關資料項目(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1、附件2、附件35及附件37)。 具體填制規則如下:
按收發貨人、通知人在《企業代碼類型匯總表》(詳見附件40)中對應的企業代碼類型填寫,
(四)在《原始艙單資料項目》、《預配艙單資料項目》中增加“發貨人AEO編碼”、“收貨人AEO編碼”作為選填項(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1、2及附件35、37)。
六、《原始艙單資料項目》、《預配艙單資料項目》中“貨物簡要描述”資料項目填報應當完整、準確, 提(運)單下各項貨物、物品名稱應當在“貨物簡要描述”資料項目中逐一填寫。 海關對“貨物簡要描述”的內容實施負面清單管理(負面清單見附件39), 不符合海關相關要求的, 作自動退單處理(填制條件和填制規範見附件1、附件2、附件35及附件37)。
七、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70號、2013年68號、2014年7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附件.rar
海關總署
2017年11月21日
↓點擊下方“閱讀原文”查看公告原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