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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第一懸案”一審宣判 搶劫犯被判處死刑

 11月21日,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波紹興系列搶劫案公開宣判, 被告人徐利一審被判處死刑,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該系列搶劫殺人案發生在二十多年前, 被公安部列為督辦案件, 浙江警方在全省乃至全國範圍內展開摸排、偵查工作, 曾被稱為“浙江第一懸案”。

上午9點, 徐利案在紹興中院二號法庭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徐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使用暴力等手段, 當場劫取公私財物, 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且系搶劫銀行等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死亡、持槍搶劫;被告人徐利違反槍支管理規定,

非法持有槍支, 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且系情節嚴重。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利在1997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搶劫犯罪, 應適用1997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被告人徐利一人犯數罪, 依法對其數罪並罰。 雖被告人徐利搶劫紹興供銷大廈、諸暨嘉瑞珠寶店系搶劫未遂;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 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第一至第三節搶劫事實, 但被告人徐利主觀惡性極深, 犯罪手段極其殘忍, 情節極其惡劣, 後果極其嚴重, 論罪應處極刑。

法院判決, 被告人徐利犯搶劫罪, 判處死刑,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決定執行死刑,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案由紹興法檢“兩長”同時出庭履職。 隨著紹興地區以庭審為中心改革的推進, 入額領導帶頭辦案將逐漸成為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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