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潘某在外打工期間染上了愛滋病, 陸某決定到法院起訴離婚。 3月28日, 經過法官調解, 陸某和潘某在武鳴區法院達成了離婚協定。
陸某與潘某經他人介紹認識, 於2004年結婚。 婚後兩口子過著平靜而幸福的小日子。 不久, 便有了愛情結晶, 生育了一個女兒小潘。
2010年, 潘某到外地割松脂, 開始對家庭及陸某漠不關心, 致使夫妻雙方感情日益淡薄。 潘某在外期間沾花惹草, 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 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更令陸某傷心的是, 潘某在與他人發生了性關係後, 感染上了愛滋病。 陸某對丈夫所患疾病大驚失色,
陸某認為潘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自己, 使原本就脆弱的婚姻關係雪上加霜, 便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於2016年3月到法院起訴離婚。 由於開庭時陸某並不能提供潘某患病方面的證據, 便向法院撤回了起訴。
今年1月, 陸某以撤回起訴後夫妻雙方感情沒有得到改善為由, 再次到法院起訴要求與潘某離婚。
庭審中, 被告潘某答辯不同意離婚。 並稱如果要離婚, 強烈要求撫養女兒小潘。 並要求陸某每月支付小潘以後的生活費300元, 小潘的醫療費、教育費憑發票各負擔一半, 直至小潘年滿十八周歲止。 同時補償陸某離家這幾年小潘的撫養費一萬元。
經過法官組織調解, 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離婚協定:婚生女兒小潘由被告潘某攜帶撫養, 原告陸某從2017年4月起, 每月支付給被告潘某300元作為婚生女兒小潘的生活費, 小潘的醫療費、教育費憑發票各負擔一半, 直至小潘年滿十八周歲止;原告陸某于調解協議簽定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補償被告潘某1萬元, 作為離婚前婚生女兒小潘的撫養費;原告陸某有探視婚生女兒小潘的權利, 探視時應有被告潘某一方家人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