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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鳴區:丈夫患愛滋病 妻子起訴離婚

因丈夫潘某在外打工期間染上了愛滋病, 陸某決定到法院起訴離婚。 3月28日, 經過法官調解, 陸某和潘某在武鳴區法院達成了離婚協定。

陸某與潘某經他人介紹認識, 於2004年結婚。 婚後兩口子過著平靜而幸福的小日子。 不久, 便有了愛情結晶, 生育了一個女兒小潘。

2010年, 潘某到外地割松脂, 開始對家庭及陸某漠不關心, 致使夫妻雙方感情日益淡薄。 潘某在外期間沾花惹草, 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 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更令陸某傷心的是, 潘某在與他人發生了性關係後, 感染上了愛滋病。 陸某對丈夫所患疾病大驚失色,

迅速離開了家。 後潘某自行到南寧市某醫院治療了好幾年, 但並沒能治好。

陸某認為潘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自己, 使原本就脆弱的婚姻關係雪上加霜, 便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於2016年3月到法院起訴離婚。 由於開庭時陸某並不能提供潘某患病方面的證據, 便向法院撤回了起訴。

今年1月, 陸某以撤回起訴後夫妻雙方感情沒有得到改善為由, 再次到法院起訴要求與潘某離婚。

庭審中, 被告潘某答辯不同意離婚。 並稱如果要離婚, 強烈要求撫養女兒小潘。 並要求陸某每月支付小潘以後的生活費300元, 小潘的醫療費、教育費憑發票各負擔一半, 直至小潘年滿十八周歲止。 同時補償陸某離家這幾年小潘的撫養費一萬元。

原告陸某則強烈要求離婚, 並稱在被告潘某離家的期間, 自己也撫養孩子, 所以只同意離婚後每月支付小潘生活費300元及小潘的醫療費、教育費, 但不同意支付離家這幾年小潘的撫養費。

經過法官組織調解, 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離婚協定:婚生女兒小潘由被告潘某攜帶撫養, 原告陸某從2017年4月起, 每月支付給被告潘某300元作為婚生女兒小潘的生活費, 小潘的醫療費、教育費憑發票各負擔一半, 直至小潘年滿十八周歲止;原告陸某于調解協議簽定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補償被告潘某1萬元, 作為離婚前婚生女兒小潘的撫養費;原告陸某有探視婚生女兒小潘的權利, 探視時應有被告潘某一方家人在場,

被告潘某對原告陸某的探視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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