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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告訴你:煙花如何安全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 預防爆炸事故發生,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 2006年1月11日, 國務院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規範了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

生產

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2)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准;

(3)選址符合城鄉規劃, 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4)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5)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6)產品品種、規格、品質符合國家標準;

(7)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8)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10)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 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 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 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 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

對符合條件的, 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 應當說明理由。

三、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 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 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 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四、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 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 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五、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 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 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方可上崗作業。

六、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 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 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 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 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七、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 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 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 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運輸

一、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 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 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二、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 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 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2)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4)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5)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6)煙花爆竹的產品品質和包裝合格證明;

(7)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三、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對符合條件的, 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

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四、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 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 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2)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3)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4)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5)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6)運輸車輛限速行駛, 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 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五、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 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六、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銷售

一、煙花爆竹的經營方式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禁止在城市市區佈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佈設。

二、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2)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4)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5)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6)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2)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五、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導火線。

燃放

一、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三、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六、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2)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3)燃放作業方案;

(4)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八、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六、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銷售

一、煙花爆竹的經營方式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禁止在城市市區佈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佈設。

二、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2)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4)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5)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6)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2)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五、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導火線。

燃放

一、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三、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六、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2)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3)燃放作業方案;

(4)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八、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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