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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評審權放到底還須接得住

【光明論壇】

近日, 教育部和人社部聯合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引發社會關注。 其突出特點在於“放權與監管並舉”, 要放到底, 更要管到位。

從可以公開查閱的資訊資料來看, 整個改革過程非常審慎, 既貫徹落實中央深化改革的總體要求, 自上而下研究推進, 又立足于高校教師職評工作實際, 自下而上分析與對接, 可謂蹄疾步穩。 應該說, 《辦法》的出臺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不斷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階段性成果, 也是深化教育管辦評分離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實質性舉措,

來之不易, 值得期待。

從內容看, 儘管《辦法》圍繞高校教師職稱評審, 就誰來評、怎麼評及如何進行有效監管和問責作了明確規定, 甚至針對可能出現的違規行為, 也提出了諸如“雙隨機”抽查和10年可溯查等辦法, 但鑒於職稱的高利害特點和問題本身的複雜性, 一些地方仍難免令人有所擔憂。 一個深切的顧慮就是, 由於教師職稱評審權一捅到底式的全面下放, 作為行為主體的高校會不會因為自身能力總體不足, 面對“突然而來的幸福”而不知所措, 進而難以有效行使職評權力, 最終導致《辦法》在執行過程中流於形式, 再次陷入“一放就亂, 一亂就管, 一管就死”的怪圈?因此, 在《辦法》實施過程中, 需要作進一步權衡與系統評估。

如前面所述,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的下放直接服務於學校辦學自主權的擴大, 從而可以確保學校辦學積極性與創造性的充分發揮, 教師隊伍活力的最大釋放, 進而促進高等教育在人才培養、智力支撐、文化傳承等方面重要作用的全面發揮。 因此, 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本是大勢所趨。 評審權要下得去、用得好, 自然需要有力的監管和明確的問責, 但更需要學校有能力接得住下放的權力。 否則, 下放就會導致無序, 監管也就變得無效。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的有效下放與合理使用, 一方面有賴於一套精心設計的外在監管體系進行保駕護航;另一方面更依賴於高校自身對於評審工作的有效把控,

而這在本質上涉及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現代化。 儘管《辦法》作出了“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 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的說明, 但由於高校數量較多且層次、類型、辦學水準差異較大, 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職稱評審失範與無序現象。 因此, 從外在而言, 職稱評審權力的下放, 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可能還需要一些更具有針對性的細則和舉措, 既避免一些高校在職稱評審過程中“下有對策”的亂作為, 又避免簡單粗暴的不作為, 以確保不偏離職稱評審改革的良好初衷。

當然, 單純從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的層面來看, 伴隨著權力下放, 必然要有明確和強有力的監管與問責機制。 從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和教育現代化進程的根本和長遠意義上看,

教師職稱評審權的下放, 更加迫切地需要高校內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總體完善與進一步提升, 特別是需要教育改革法治化的不斷加快。 改革也更加需要領導和學術自治等方面的整體推進與多點突破, 最大限度地激發和釋放高校人才的創新創造活力, 著力推動高校教師隊伍素質的整體提升, 以適應高等教育事業改革不斷深化的需要。

(作者:楊小敏, 系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教育與社會發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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