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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問題幾經整治依然“兇猛”專家認為 清除垃圾短信運營商責任須強化

對話人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路法律研究中心創始人 劉德良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 趙佔領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任 邱寶昌

《法制日報》記者 趙 麗

垃圾短信背後存資訊洩露

記者:今年“雙11”前後,行銷類垃圾短信的發送量有增無減。 有媒體對一部未安裝任何攔截軟體的手機進行統計發現,從11月9日到11月11日,這部手機共收到25條行銷短信,其中一個商家前後發了4條。

劉德良:近年來,垃圾短信問題越來越嚴重,一直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相關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電信運營商的責任沒有得到落實,垃圾短信問題可以說是久治不愈。

記者:客觀地說,這幾年聽到的關於垃圾短信的抱怨的確少了很多。 不過,有人認為,抱怨少了並不能說明治理效果好,而是因為短信使用場景、頻次的劇烈變化,使得用戶即便接收到垃圾短信也不會產生太強烈的厭惡感。

劉德良:每一個手機號碼對應一個特定的人,從技術上講,我們很難有效地拒絕垃圾短信。 尤其是現在通過虛擬號碼發送的短信,我們雖然可以設置攔截,但是它可以用不同的號碼重發,可以說防不勝防。 商家通過發送手機短信仍可以有效達到其目的。

趙佔領:現在,手機是大家最重要的通訊工具。 只要有短信進來,一般人都會下意識地看一下。

儘管手機短信是一種傳統的行銷方式,但是手機的用戶量大,而且手機是隨身攜帶,因此,對於那些需要做行銷的主體來說,手機短信仍然是行銷的重要方式。

記者:在採訪中,有不少消費者提出一個疑問,是否因為有大資料等高科技的應用,才使得垃圾短信的發送更加精准?

趙佔領:這其中肯定存在個人資訊洩露的問題。 互聯網企業會大量收集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偏好和近期需求類資訊。 消費者在上網過程中,特別是在使用移動互聯網時,經常要進行帳號的註冊和綁定,這給了互聯網企業大量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機會。 一些互聯網企業和他們的合作夥伴可能會把這些個人資訊進行不合理的利用。

還有一些小型公司,他們利用比較發達的電腦程式,也可以獲取消費者的個人資訊。 而且,與大型互聯網公司相比,這些小型公司更加不遵守法律法規,可能直接將消費者的個人資訊進行交易。 另外還有“駭客”,他們往往利用技術從網路服務商處盜取使用者資訊,然後倒手進行買賣。

治理多年緣何難見效果

記者:今年8月,工信部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年來,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在制定修訂時已將商業廣告短信發送規範等內容納入其中,但還未明確各部門對源頭廣告主的監管責任,還未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劉德良:我認為,治理的關鍵難點在法律法規中對電信運營商的責任和義務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相關法律法規事實上難以落實,收不到根治垃圾短信的效果。

邱寶昌:的確,法律法規已經有所規定,但是違法之後涉及的還是事後處罰問題,而事後查處仍然存在一定難度。 我們雖然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的,但是從行政處罰的角度看,要調查、取證、固定證據,這是一個非常繁瑣的過程,行政執法成本非常高。 因此,雖然法律法規有所規定,但是操作成本太高,在實踐中往往不了了之。

記者:在治理垃圾短信時,首先需要面對的問題是,治理誰?對於短資訊內容提供者,他們的責任當然應該追究。 可是,垃圾短信氾濫,電信運營商在監管上是否也存在失職問題。

劉德良:我認為,治理垃圾短信的關鍵在於強調運營商的責任。

首先,必須真正落實手機實名制,一定要將持證人本人和所持證件上的資訊進行嚴格比對,而不是僅僅用影本就可以辦出號碼。

其次,要強化運營商的責任和義務,讓運營商在治理垃圾短信過程中發揮關鍵性的作用,尤其是企業開通的“一對多”的短信業務,大多是商業行銷性質的資訊,需要運營商對此進行嚴格監管。 可以讓運營商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出現問題,首先讓運營商承擔責任。

第三,應該給用戶開通民事救濟的管道。 垃圾短信強制使用者接收資訊,侵犯了使用者自主獲取資訊的權利,同時垃圾短信發送到手機上,佔用了手機的存儲空間,屬於對物權法上空間權的侵犯。 因此,一個行為侵犯兩種法益,人身權和財產權。從侵權責任法的救濟上講,應該給用戶充分的救濟權利。

趙佔領:在對發送垃圾短信的商家進行處理時,運營商應該更加嚴格。比如,一經發現立即封號,凍結帳戶裡的餘額,提高違法成本,這主要是事後防範的措施。

從技術上來說,運營商應該可以遮罩一些短信。我認為,通過技術手段來治理垃圾短息才是最有效的,也是成本最低的。

邱寶昌: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要對消費者進行消費教育和對經營者進行誠信引導。另一方面,我們能做的就是,查到一個就頂格處罰,因為查到很難、成本很高,所以凡是能確定的情況就給予其頂格處罰。

因此,一個行為侵犯兩種法益,人身權和財產權。從侵權責任法的救濟上講,應該給用戶充分的救濟權利。

趙佔領:在對發送垃圾短信的商家進行處理時,運營商應該更加嚴格。比如,一經發現立即封號,凍結帳戶裡的餘額,提高違法成本,這主要是事後防範的措施。

從技術上來說,運營商應該可以遮罩一些短信。我認為,通過技術手段來治理垃圾短息才是最有效的,也是成本最低的。

邱寶昌: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要對消費者進行消費教育和對經營者進行誠信引導。另一方面,我們能做的就是,查到一個就頂格處罰,因為查到很難、成本很高,所以凡是能確定的情況就給予其頂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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