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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你是說現在還有“免罪金牌”?

我的天, 他故意殺人竟被無罪釋放!等等, 難道他有傳說中的“免罪金牌”?

律法檔案丨第70輯

等等, 你是說現在還有“免罪金牌”?

(文 / Ch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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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有時會在古裝劇中,

看到皇帝龍顏大悅, 一揮手便賞了某人一塊免罪金牌, 於是“金牌在手, 天下我有”的權貴仗著自己手中的金牌橫行霸道, 魚肉百姓。 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 當今社會中一個類似於“免罪金牌”的權利。

什麼?真的有這樣的權利?

別急, 小編先來給大家講個故事。

深夜, 一輛疾馳而過的蘭博基尼將一個正在慌忙過街的女孩撞倒在地, 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了克魯茲兄弟二人, 但是由於兄弟倆的父親巴拉卡終身大將軍在美國享有外交豁免權, 使得案子陷入了僵局……

這個故事或許不少人都看到過。 這是美劇《犯罪現場調查(CSI)》邁阿密篇“外交風雲”一案的片段。

看到這裡, 小編和小編的小夥伴們都驚呆了好嗎!!!有了外交豁免權就像有了一塊閃閃發光的“免罪金牌”, 一樁命案的審判就因為兄弟二人的特權而被迫暫停, 那麼這個時候問題就來了, 這個外交豁免權到底是啥呀?

特殊人物的“免罪金牌”

這個免罪金牌呢, 全稱是: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 簡稱:外交豁免權。

既然是豁免權, 那就肯定是一種特殊的待遇了。

外交豁免權, 就是一國給予駐在該國的他國代表及其使館的特殊權利和待遇。

外交豁免權早在17世紀中期的歐洲就已經形成。 1961年在聯合國主持下通過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 外交代表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 這項權利適用于任何外交代表, 不論是常駐代表還是臨時使節, 當然也包括其有限的親屬在內, 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兒。

這也就是“外交風雲”中克魯茲兄弟二人可以逃脫罪責的原因。

我國的外交豁免權

雖然豁免權在國際公約中有具體的規定, 但在具體使用的時候, 各個國家也會根據實際的情況,

在原有公約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變更和延伸。

根據我國的規定, 受到外交豁免權保護的人員有很多, 例如, 外國駐中國使館的外交代表及其親屬, 來華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官員, 途經我國駐第三國外交代表及其部分親眷等等。 對於一些非外交代表的人員, 比如技術人員、公務人員、私人僕役等, 各國的處理方式也略有不同。 為了便於這些人能夠正常生活, 我國一般也會適當給予他們部分特權。

說到外交豁免權, 小編就想到一個很經典的案例。

有位名叫貝克曼的先生曾經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市法院提起訴訟。 貝克曼訴稱:在其父親去世後, 遺產管理人未經許可, 擅自將其父遺產中的一棟房屋出售給了別人,

所以貝克曼請求法院判決這樣的買賣關係無效。

其實這樣的遺產糾紛案並不罕見, 如果法院認為這個遺產管理人確實沒有權利將貝克曼父親的遺產賣給別人, 那麼宣判買賣關係無效就可以了。

但是這個案子有個很特殊的地方——購買不動產的是中國駐瑞典大使館。

按照國際公約及相關協議的規定, 使館涉及財產屬於國家財產不受侵犯。 這個案件中, 中國大使館有權主張豁免, 所以法院駁回了貝克曼的訴訟請求。 這就是一個很典型的運用在民事訴訟上的外交豁免案例啦。

外交豁免權除了可以用在民法上, 在刑法中也是可以用到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款規定:

“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也就是說,一般外國人觸犯我國刑法且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國的司法機關可以對該涉案的一般外國人進行逮捕、判刑;但針對享有外交特權、豁免權的外國人,則不可以隨意動用司法手段,而是要通過外交途徑(比如宣佈其不受歡迎,限期離境等)解決。

看上去好像很厲害的樣子嘛,那外交豁免權究竟還能豁免些什麼呢?

外交豁免權的內容及例外

1.人身不可侵犯。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九條規定: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國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有任何侵犯。”

但不是說什麼都不能侵犯哈~如果駐在國發現在該國的外交代表的有嚴重危害當地社會治安秩序甚至影響駐在國安全的行為時,可以在現場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現場監視、暫時拘捕等。所以不是啥都能豁免的哈~

比如,一個外交代表醉酒之後連站都站不穩,卻還想要駕車,這不僅可能引發交通事故,影響當地治安,還可能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那當地警方就可以先對這名外交代表進行拘留並扣留車輛,等他酒醒了以後再送回。

2.館舍、財產、公文檔案不可侵犯權。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使館館捨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吏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

二、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之情事。

三、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3.在駐在國使用本國國旗、國徽。

4.免納關稅和捐稅,免除一切役務。

5.管轄的豁免。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

例如,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和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這個外交代表就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在民事行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說財產繼承權。

還有就是,如果外交代表主動在駐在國提起訴訟,就不享有豁免權;或者,外交代表是被告,然後該外交代表又提起反訴時,駐在國的法院也是可以審理甚至判決該外交代表的。這兩種情況都不會受到外交豁免權的限制哦。

雖然種種案例表明,外交豁免權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外國來使的權益,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外交豁免權這道“免罪金牌”在維護外國來使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成為了部分人逃脫罪責的保護傘。

外交豁免權的濫用

由於國際公約早就在外交領域規定了這種制度,使外交代表和大使館、領事館工作人員在駐在國得到保護並享有某些特權,所以不少人鑽了制度的空子,當外交代表在駐在國犯事之後,既不能被駐在國逮捕、起訴,也不能被駐在國要求繳納稅款、罰款……還真是將“外交豁免權”當成“外交免罪權”了。

在許多國際大都市中,交通違法行為屢見不鮮,就更別說身為聯合國總部和許多外交使館所在地的紐約了。可以說,每年逃脫了違章停車、醉酒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的外交代表數不勝數。而在這個制度之下,相關機構還真是無法正常追究他們的責任。

2006年4月,一名俄羅斯外交代表伊爾雅·什基耶維克·莫洛佐夫在紐約醉酒駕車,高速沖向一條已被封閉路段,撞倒了一名試圖要求他停車的警官,致使其身負重傷。但由於該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權,竟然沒有被起訴就獲得了釋放。

原本設立外交豁免的目的是想便於外交代表正常生活,但對於那些在這個外交制度的保護下胡作非為的人來說,他們將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制度變成了自己的“免罪金牌”,在它的保護下肆意妄為。當這項權利被濫用,其實也就違背了當初設立此項權利的初衷。

當然,外交豁免權也不是真的那麼好使。假如一名外交代表或其親眷的確在駐在國違法犯罪的話,可以被驅逐,一般會在派遣國受到相應的處罰;當然,有時也可能在該駐在國受到法律的制裁。

結語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序言稱:

“確認此等特權和豁免之目的不在於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

是否使用外交豁免權是派遣國的權利,不受外交代表的自主意識影響,如果外交代表的行為的確引起了很大的不良影響,派遣國也可以選擇放棄該名外交代表的外交豁免權。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們總會將犯罪的人繩之以法。

今天的內容就結束啦,看到這裡,相信大家對外交豁免權有了更加深刻的瞭解,大家覺得,對於那些濫用外交豁免權的人應該如何處置呢?

◆ ◆ ◆

參考資料來源

[1]人民網——什麼是外交豁免權

[2]文摘報——什麼是外交豁免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官網——外交特權與豁免

[4]世界報——劉旭東《濫用外交豁免權:外交官在美不法行為面面觀》

[5]百度百科詞條——外交豁免權

主稿:Chris;校對:等等;美編:遺夏喵;排版: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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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也就是說,一般外國人觸犯我國刑法且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國的司法機關可以對該涉案的一般外國人進行逮捕、判刑;但針對享有外交特權、豁免權的外國人,則不可以隨意動用司法手段,而是要通過外交途徑(比如宣佈其不受歡迎,限期離境等)解決。

看上去好像很厲害的樣子嘛,那外交豁免權究竟還能豁免些什麼呢?

外交豁免權的內容及例外

1.人身不可侵犯。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九條規定: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國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有任何侵犯。”

但不是說什麼都不能侵犯哈~如果駐在國發現在該國的外交代表的有嚴重危害當地社會治安秩序甚至影響駐在國安全的行為時,可以在現場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現場監視、暫時拘捕等。所以不是啥都能豁免的哈~

比如,一個外交代表醉酒之後連站都站不穩,卻還想要駕車,這不僅可能引發交通事故,影響當地治安,還可能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那當地警方就可以先對這名外交代表進行拘留並扣留車輛,等他酒醒了以後再送回。

2.館舍、財產、公文檔案不可侵犯權。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使館館捨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吏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

二、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之情事。

三、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3.在駐在國使用本國國旗、國徽。

4.免納關稅和捐稅,免除一切役務。

5.管轄的豁免。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

例如,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和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這個外交代表就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在民事行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說財產繼承權。

還有就是,如果外交代表主動在駐在國提起訴訟,就不享有豁免權;或者,外交代表是被告,然後該外交代表又提起反訴時,駐在國的法院也是可以審理甚至判決該外交代表的。這兩種情況都不會受到外交豁免權的限制哦。

雖然種種案例表明,外交豁免權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外國來使的權益,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外交豁免權這道“免罪金牌”在維護外國來使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成為了部分人逃脫罪責的保護傘。

外交豁免權的濫用

由於國際公約早就在外交領域規定了這種制度,使外交代表和大使館、領事館工作人員在駐在國得到保護並享有某些特權,所以不少人鑽了制度的空子,當外交代表在駐在國犯事之後,既不能被駐在國逮捕、起訴,也不能被駐在國要求繳納稅款、罰款……還真是將“外交豁免權”當成“外交免罪權”了。

在許多國際大都市中,交通違法行為屢見不鮮,就更別說身為聯合國總部和許多外交使館所在地的紐約了。可以說,每年逃脫了違章停車、醉酒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的外交代表數不勝數。而在這個制度之下,相關機構還真是無法正常追究他們的責任。

2006年4月,一名俄羅斯外交代表伊爾雅·什基耶維克·莫洛佐夫在紐約醉酒駕車,高速沖向一條已被封閉路段,撞倒了一名試圖要求他停車的警官,致使其身負重傷。但由於該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權,竟然沒有被起訴就獲得了釋放。

原本設立外交豁免的目的是想便於外交代表正常生活,但對於那些在這個外交制度的保護下胡作非為的人來說,他們將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制度變成了自己的“免罪金牌”,在它的保護下肆意妄為。當這項權利被濫用,其實也就違背了當初設立此項權利的初衷。

當然,外交豁免權也不是真的那麼好使。假如一名外交代表或其親眷的確在駐在國違法犯罪的話,可以被驅逐,一般會在派遣國受到相應的處罰;當然,有時也可能在該駐在國受到法律的制裁。

結語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序言稱:

“確認此等特權和豁免之目的不在於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

是否使用外交豁免權是派遣國的權利,不受外交代表的自主意識影響,如果外交代表的行為的確引起了很大的不良影響,派遣國也可以選擇放棄該名外交代表的外交豁免權。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們總會將犯罪的人繩之以法。

今天的內容就結束啦,看到這裡,相信大家對外交豁免權有了更加深刻的瞭解,大家覺得,對於那些濫用外交豁免權的人應該如何處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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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

[1]人民網——什麼是外交豁免權

[2]文摘報——什麼是外交豁免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官網——外交特權與豁免

[4]世界報——劉旭東《濫用外交豁免權:外交官在美不法行為面面觀》

[5]百度百科詞條——外交豁免權

主稿:Chris;校對:等等;美編:遺夏喵;排版: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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