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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環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
發佈10起環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其中,
江蘇有四個案例入選,
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陰長涇梁平生豬專業合作社等養殖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位列其中。
據悉,
這是唯一一件涉及畜禽污染的公益訴訟案件,
業內專家對此評價稱“這是一份十分負責的判決”。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法官郭繼光介紹,
江陰長涇梁平生豬專業合作社頗具規模,
年產四五千頭生豬。
隨著養殖規模的擴大,
生豬養殖項目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
就擅自投入生產,
造成鄰近村莊嚴重污染。
住在周邊的居民不堪惡臭,
多次向有關部門投訴。
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梁平合作社等立即停止違法養豬、排汙行為,
並通過當地媒體向公眾賠禮道歉;對養殖產生的糞便、沼液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排除污染環境的危險,
並承擔採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對污染的水及土壤等環境要素進行修復,
並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承擔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等。
訴訟期間,
梁平合作社停止了生豬養殖及排汙侵害行為,
並提交了《環境修復報告》。
專家認為,
合作社所提供的修復方案不能達到消除污染的目的。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中院委託鑒定部門重新作出修復方案、監理方案。
中院一審認為,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法院委託專家在現場調研和勘驗的基礎上,
針對涉案環境地形地貌、污染狀況,
並結合國家、地方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水質要求,
作出技術性修復方案。
梁平合作社按照該修復方案對受污染的土壤、水等進行修復,
並自覺接受監理單位監督。
其中,
土壤複耕標準須達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複耕要求和農林主管部門農業生產條件符合性評價指標與要求,
水環境污染物濃度應降低到Ⅴ類標準。
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法院報告環境修復落實情況,
法院委託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
如自行修復後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
仍不能達到環境修復預期目標,
法院將委託協力廠商進行修復,
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梁平合作社等負擔。
中院副院長顧錚錚表示,
案件審理中,
法院與NGO、地方政府等聯動,
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
法院不止步於判決,
對環境的修復、監管、驗收都作出安排。
本案是唯一涉及農村環境治理的案件,
為全國此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提供了範例。
案件點評:
給畜禽養殖污染者敲響了警鐘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點評,
本案是一起針對畜禽養殖污染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治理污染並修復生態環境的公益訴訟。
在訴訟期間,
排汙者就停止了污染行為,
部分訴訟目的已經實現。
關鍵的問題是修復已經被污染破壞了的生態環境。
在處理這個難題上,
該案的審判具有三個方面的亮點:一是充分體現了“技術的歸技術,
法律的歸法律”的環境案件審判特點。
環境案件的審判,
通常會涉及許多技術問題,
作為法官,
不可能對這些技術問題都瞭解和掌握,
也難以判斷其中的科學性。
在這種情況下,
就需要依靠科學技術機構和專家對技術問題作出判斷,
法官則要在專家技術判斷的基礎上來適用法律,
這樣才能保障案件審判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二是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沒有停留在判斷是非和法益歸屬上,
而是延伸到了執行監督。
該案的判決,
不但判令被告負責修復環境,
而且對修復過程中的監理、修復後的驗收作出安排。
因此可以說這是一份十分負責的判決,
為今後此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提供了範例。
三是該案的審判回應了農村環境亟待司法保障的需求。
在城市環境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的情況下,農村環境污染和破壞也越來越嚴重。特別是由畜禽養殖造成的水污染、大氣污染和土壤污染,已經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該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一方面給其他畜禽養殖污染者敲響了警鐘,同時也對其他環保社會組織提起類似的公益訴訟作出了示範。 (皓子/文)
在城市環境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的情況下,農村環境污染和破壞也越來越嚴重。特別是由畜禽養殖造成的水污染、大氣污染和土壤污染,已經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該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一方面給其他畜禽養殖污染者敲響了警鐘,同時也對其他環保社會組織提起類似的公益訴訟作出了示範。 (皓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