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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條婚姻法律小常識,可以用來保護自己,特別是女人(建議收藏)

如何在婚姻家庭中保護自己權益的話題越來越受到關注, 因為再美好的婚姻亦隨時有可能觸礁, 而一旦觸及便會牽涉到感情、財產、孩子等諸多問題, 所以瞭解一些婚姻法的小常識是相當有必要的。

1、關於事實婚姻

舉辦婚禮並不是婚姻生活的開始, 只舉辦婚禮而沒有領結婚證, 是夠不上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結婚必須進行結婚登記。

以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為起算點, 在此之後的同居已沒有事實婚姻一說。

2、彩禮返還

結婚給付彩禮是傳統習俗, 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即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 離婚時在一定條件下亦有可能要求返還。 比如登記後沒有同居, 比如對方是貧困家庭, 傾家蕩產來送彩禮造成貧困等。

3、同居期間買房

同居期間買房所有權以登記為准, 如二人聯名的未必各得一半, 要看各自出資比例的。 如果後面結婚了基本上就一人一半, 不再考慮原出資比例了。

4、關於忠誠協定

簽訂“忠誠協定”應就賠償責任予以明確, 若籠統使用“淨身出戶”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不要總想得到太多或全部, 適當多一些、不太過分的忠誠協定還是比較容易獲得法官支持的。

5、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經過一定期限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早已失效, 你就結婚五十年, 人家婚前財產仍然是他自己的。 除非雙方特別約定, 否則婚前個人財產仍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會自動轉化。 當然, 如果都混同一起無從區分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6、隱瞞夫妻共同財產

7.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隱瞞, 若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藏的共同財產, 另一方依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

如果是不動產分割的, 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定的。

7、夫妻共同債務

一般情況下,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錢, 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即便離婚亦不能逃脫, 但如果他人知道夫妻雙方已簽訂協定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則由借款一方償還。

8、分居兩年自動離婚

很多人誤以為分居兩年或更長時間後便可以自動離婚。 但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夫妻離婚只能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進行, 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 想離, 不能協商的, 就趕快起訴吧。 畢竟分居兩年很多地方法院都不會直接判離的, 還是連續離婚訴訟比較靠譜。

9、一方出軌

若一方有出軌現象的, 應及時保留證據, 短信、錄音、錄影、往來信件、日記、悔過書、保證書、通話記錄清單、QQ、微信聊天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另外, 一定要抓住黃金 72 小時。 一般當事人出軌被發現的, 出於愧疚的心理, 在事發初期對於財產、孩子撫養權、離婚問題會作出相對多的讓步。

10、撫養權問題

兩周歲以下的小孩, 離婚時撫養權一般歸女方。 而十歲以上的孩子就要考慮孩子自己的選擇。

孩子的年齡、性別、父母各方面條件、長輩幫忙撫養情況均是處理撫養權的考慮情形。 不過, 現在民法通則開始實施了,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調整為八歲, 後續婚姻法司法解釋也有可能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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