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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企業單方續訂勞動合同,員工可否拒絕?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7條、第18條、第23條規定,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 應當遵循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的原則,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0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並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因此,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 作為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是該用人單位的義務, 該用人單位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 單方擅自與其續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勞動者可以拒絕履行。 企業以已續訂勞動合同為由拖延不為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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