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過量不僅傷身, 而且還可能引發性命之憂!而飲酒後不幸發生事故, 同桌喝酒的人也有可能被判擔責。
酒後騎摩托返家途中身亡
2017年2月21日23時許, 中山的阿令與阿佳、阿文、阿添(均為化名)相約到東鳳鎮某酒吧喝酒。 次日淩晨1時34分, 四人離開酒吧, 阿令駕駛摩托車失控, 碰撞路邊一出租廠房門口圍牆花基倒地, 事故造成阿令現場死亡及車輛損壞。
今年2月27日, 經有關部門鑒定, 阿令心臟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 含量為161.0mg/100ml。
3月10日,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阿令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導致事故發生, 負事故全部責任。 隨後, 阿令家人以前述事實理由提起訴訟,
三名共同飲酒者被判擔責
11月14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 阿佳、阿文、阿添作為共同飲酒人, 沒有履行在共同飲酒的先行為之下附隨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 未能將醉酒者阿令安全送達或未盡合理的照顧義務, 制止阿令駕駛摩托車回家。
本案中, 阿令死亡的原因, 是其醉酒駕駛摩托車失控發生碰撞倒地造成重型顱腦損傷所致, 其作為成年人, 應清楚醉酒駕駛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且具有高度危險性, 其未引起足夠注意, 駕駛摩托車時更未佩戴安全頭盔, 應對結果負主要責任。
法院據雙方過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 確定三被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確認,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 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 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 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 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 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 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 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根據這個描述, 很明顯同席吃飯的幾個人是第三和第四種情況。
最後提醒大家, 以後和朋友外出喝酒要小心, 無論是自己還是朋友都不可醉駕!一定要勸!要是出了事故你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總之,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謹記!謹記!
佛山發佈編輯部
編輯:李慧
佛山發佈編輯部
編輯: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