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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在報復中迷失的放火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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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少年庭審發言

我怨恨他, 我就想把他家門口的玉米秸垛給燒了, 解解氣來, 沒想到這是犯罪。

在法庭上, 一個一臉稚嫩的少年低頭坐著最後的陳述。

最終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該少年有期徒刑二年。 這名放火的少年劉慶濤(化名), 才剛滿14周歲, 這樣的花季少年, 怎會成為一名放火犯呢?

原來, 劉慶濤的母親有智力障礙, 無法照顧孩子, 其父親常年外出打工, 劉慶濤由其奶奶撫養。 因為從小缺少父母的管教, 12歲就輟學在家的他, 染上了小偷小摸的惡習。

某日, 劉慶濤曾趁無人之機潛入該村譚某家, 竊取手機卡和現金等, 後被譚某發現並報警, 劉慶濤也因此被行政處罰, 村民得知此事, 背後對劉慶濤指指點點, 議論紛紛。 2017年2月15日上午, 劉慶濤路過其村委門口時, 聽見村裡人又在議論自己去偷譚某家東西的事, 劉慶濤怒火中燒, 認為是譚某一家人讓自己在村裡沒面子, 心生報復的念頭。

深夜, 劉慶濤捎帶打火機來到譚某住處, 將譚某家大門前玉米秸葉垛引燃。 冬日乾燥的天氣裡, 火苗迅速引發成熊熊烈火, 強勁的寒風助長著火勢肆虐蔓延, 譚某及周圍村民從睡夢中驚醒, 紛紛加入救火。 後經村民及派出所民警一個多小時的合力搶救, 火勢才得以控制, 所幸僅造成部分財產損失未有人員傷亡。 該案經法院審理後, 判決劉慶濤犯放火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檢察官答疑解惑

1. 只是點了個柴草垛, 怎麼就犯了放火罪呢?

放火罪是故意引起火災,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行為人的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要結合放火的地點和周圍的具體環境因素來分析。 在本案中, 劉慶濤引燃後玉米秸堆離開的行為屬於放火行為, 而放火地點位於居民密集區, 眾多居民房屋之間的間隔較小,

玉米秸為易燃物, 案發時間為冬季, 天氣乾燥風力較大, 火力極易蔓延,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是行為犯, 即只要實施了放火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即使未造成嚴重損害後果, 也構成放火罪。

2. 劉慶濤才十四周歲, 達到刑事犯罪年齡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如下: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 劉慶濤已年滿十四周歲不滿是十六周歲, 對於盜竊罪, 因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不構成盜竊犯罪, 故僅對其作了行政處罰。 而放火罪, 年滿十四周歲的人就應該負刑事責任,所以法官判其有期徒刑兩年。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劉慶濤自身盜竊被處罰,卻不思悔改,反而將怒氣轉嫁到報警的被害人身上,並為報復而放火,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漸行漸遠,終在花樣的年齡便被關進牢籠。而家庭教育的殘缺,社會教育及大眾關愛的缺失,是其犯罪的重要因素。特殊家庭兒童的關愛與教育,我們任重道遠。

來源|沂蒙未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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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最全的臨沂檢察資訊

編輯:劉譯陽

長按二維碼關注

年滿十四周歲的人就應該負刑事責任,所以法官判其有期徒刑兩年。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劉慶濤自身盜竊被處罰,卻不思悔改,反而將怒氣轉嫁到報警的被害人身上,並為報復而放火,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漸行漸遠,終在花樣的年齡便被關進牢籠。而家庭教育的殘缺,社會教育及大眾關愛的缺失,是其犯罪的重要因素。特殊家庭兒童的關愛與教育,我們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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