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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少年庭審發言
我怨恨他, 我就想把他家門口的玉米秸垛給燒了, 解解氣來, 沒想到這是犯罪。
在法庭上, 一個一臉稚嫩的少年低頭坐著最後的陳述。
案
情
回
放
原來, 劉慶濤的母親有智力障礙, 無法照顧孩子, 其父親常年外出打工, 劉慶濤由其奶奶撫養。 因為從小缺少父母的管教, 12歲就輟學在家的他, 染上了小偷小摸的惡習。
某日, 劉慶濤曾趁無人之機潛入該村譚某家, 竊取手機卡和現金等, 後被譚某發現並報警, 劉慶濤也因此被行政處罰, 村民得知此事, 背後對劉慶濤指指點點, 議論紛紛。 2017年2月15日上午, 劉慶濤路過其村委門口時, 聽見村裡人又在議論自己去偷譚某家東西的事, 劉慶濤怒火中燒, 認為是譚某一家人讓自己在村裡沒面子, 心生報復的念頭。
深夜, 劉慶濤捎帶打火機來到譚某住處, 將譚某家大門前玉米秸葉垛引燃。 冬日乾燥的天氣裡, 火苗迅速引發成熊熊烈火, 強勁的寒風助長著火勢肆虐蔓延, 譚某及周圍村民從睡夢中驚醒, 紛紛加入救火。 後經村民及派出所民警一個多小時的合力搶救, 火勢才得以控制, 所幸僅造成部分財產損失未有人員傷亡。 該案經法院審理後, 判決劉慶濤犯放火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檢察官答疑解惑
1. 只是點了個柴草垛, 怎麼就犯了放火罪呢?
放火罪是故意引起火災,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行為人的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要結合放火的地點和周圍的具體環境因素來分析。 在本案中, 劉慶濤引燃後玉米秸堆離開的行為屬於放火行為, 而放火地點位於居民密集區, 眾多居民房屋之間的間隔較小,
2. 劉慶濤才十四周歲, 達到刑事犯罪年齡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如下: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 劉慶濤已年滿十四周歲不滿是十六周歲, 對於盜竊罪, 因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不構成盜竊犯罪, 故僅對其作了行政處罰。 而放火罪, 年滿十四周歲的人就應該負刑事責任,所以法官判其有期徒刑兩年。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劉慶濤自身盜竊被處罰,卻不思悔改,反而將怒氣轉嫁到報警的被害人身上,並為報復而放火,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漸行漸遠,終在花樣的年齡便被關進牢籠。而家庭教育的殘缺,社會教育及大眾關愛的缺失,是其犯罪的重要因素。特殊家庭兒童的關愛與教育,我們任重道遠。
來源|沂蒙未檢
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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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譯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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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十四周歲的人就應該負刑事責任,所以法官判其有期徒刑兩年。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劉慶濤自身盜竊被處罰,卻不思悔改,反而將怒氣轉嫁到報警的被害人身上,並為報復而放火,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漸行漸遠,終在花樣的年齡便被關進牢籠。而家庭教育的殘缺,社會教育及大眾關愛的缺失,是其犯罪的重要因素。特殊家庭兒童的關愛與教育,我們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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