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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事實孤兒救助困局

《方圓》記者 靖力

四川儀隴一名父親去世、母親不知去向的事實孤兒, 一個人躺在床上。  張哲攝

根據民政部的統計, 全國現有事實孤兒至少61萬人,

還有大量沒有納入統計。 事實孤兒與孤兒遭遇同樣的無人撫養狀況, 不同之處在于, 孤兒可以獲得政府和社會救助, 而事實孤兒往往被忽略。 事實孤兒救助, 在制度設計和法律保障上還存在不小差距, 事實孤兒救助困局亟待破解, 將其儘快納入政府制度性救助體系十分必要。

事實孤兒早已出現在法律法規中

通常認為, “事實孤兒”的概念是在“孤兒”概念的基礎上, 經過一段時間的社會實踐演化而來的。

對孤兒進行定義的上位法律是1991年施行的收養法, 其第4條規定, “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從條文的表述可以看出, 收養法對於孤兒的定義是“不滿14周歲的喪失父母的未成年人”。

作為民政事業主管部門的民政部, 也對孤兒進行了直接定義。 1992年8月, 為配合收養法實施, 民政部發佈《關於在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 明確表示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是不同的, 稱“我國收養法中所稱的孤兒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006年3月, 民政部會同其他14個部委聯合出臺了專門針對孤兒生活救助和服務保障的綜合性檔《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 其中第1條指出:“高度重視孤兒救助工作。 據不完全統計, 全國現有失去父母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孤兒”)57.3萬名, 他們失去父母, 無人撫養, 處於生存、發展的困境……”這一表述不僅將孤兒的年齡範圍從14周歲擴大到18周歲,

還將“事實上無人撫養”的事實孤兒, 也納入了孤兒的範疇。

2011年9月,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會正式開展事實孤兒的統計工作, 其發佈的《關於開展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資料統計的通知》指出, 父母沒有雙亡, 但家庭沒有能力或沒有意願撫養的兒童, 均屬於“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即通常所說的事實孤兒。 截至2014年2月, 根據該機構抽樣統計, 全國至少有61萬名事實孤兒。

生活狀況與孤兒無異

事實孤兒的分類, 法律沒有明確的標準, 且各地區經濟發展水準和政策規定具有差異性, 範圍認定與界定標準也不盡相同。

比如, 安徽省蚌埠市將事實孤兒分為兩類:一類是父母雙方同時患精神性殘疾、服刑、兩級以上重度殘疾的未成年人;二是父母一方死亡、患精神性殘疾、服刑或兩級以上殘疾,

另一方棄養的未成年人。 重慶市以父母死亡、失蹤、服刑、重殘四種情形為標準將事實孤兒分為四類:一是父母雙方均失蹤、服刑、重殘且家庭困難的兒童;二是父母一方死亡, 另一方失蹤、服刑, 重殘且家庭困難的兒童;三是父母一方失蹤, 另一方服刑或者重殘且家庭困難的兒童;四是父母一方服刑, 另一方重殘且家庭困難的兒童。 四川省儀隴縣則將抱養的未成年人, 其養父母逝世或服刑的, 也納入事實孤兒的範疇。

相比孤兒來說, 事實孤兒更具隱蔽性, 也確實不好列舉所有類別。 事實上, 即使人們發現了身邊有類似無人照料的兒童存在,

在求助找上門來之前, 絕大多數人也並不會給予太多的關注。

比如, 涼山“格鬥孤兒”事件中, 許多家庭困難的事實孤兒, 因為無法撫養小孩, 將小孩送至恩波俱樂部學習格鬥, 經媒體曝光後, 政府和社會才注意到他們家庭的困難情況, 才施以援手。

“受傳統觀念和歷史因素的影響, 中國農村普遍存在的觀念是, 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財產。 有些父母深受該觀念的影響, 認為孩子的撫養問題屬於‘家務事’, 即便沒能盡到撫養義務, 仍然將孩子隱藏在家庭的背後, 不願受到外界的干涉。 加之家庭本身的私密性, 外界難以發現這些權益受到侵害的兒童, 相關的救助活動也就必然會遭受一定的限制。 ”對江蘇省事實孤兒一份調查報告這樣寫道。

2015年9月,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牽頭完成一部《陝西省事實孤兒調查報告》。從2011年起,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和西北大學的團隊,走訪了陝西6個縣,採集了1049名事實孤兒資料。調查報告認為,事實孤兒與孤兒的生活狀況沒有太大差異,有的甚至更加困難。比如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患重病的,比起孤兒家庭來說,還要再負擔患病家長的醫療和生活費用,家境更加困難。

相對生活的窘迫,缺乏精神上的關懷是更為嚴重的問題。西北大學心理諮詢中心教授鄭安雲針對事實孤兒生存狀況的調研結果顯示,56.8%的事實孤兒表示經常想念父母,但當被問及父母情況時,這些孩子都會避而不語;有18.9%的孩子表示“更願意自己待著而不是和同學交往”,90.5%的孩子“經常或偶爾羡慕別的同學能見到自己的父母”;約有37.8%的事實孤兒會因家裡貧困受到同學嘲笑;心情不好時,只有35.1%的孩子選擇向家人傾訴,多數事實孤兒不善言談,甚至一直緘默不語,存在明顯的自卑和自閉傾向。

監護、安置制度存在不足

對於破解事實孤兒的困境,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還不夠完善。

“民政部門以及社會工作者對困境兒童服務的主要類型為:集中供養型、助養型、代養型、家庭寄養型、領養型。就目前的法律規定,關於事實孤兒的安置只有收養和寄養兩種方式,且這兩種方式均存在不足之處。”江蘇警官學院對事實孤兒狀況調查的研究表明。

首先,收養制度中收養條件過嚴。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滿足多個條件,一是無子女;二是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滿三十周歲,同時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就意味著已育有子女的成年人,在具備其他所有條件情況下也無法收養。

收養法規定,被收養人的年齡一般限制在14周歲內,只有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收養繼子女,被收養人才不受“不滿14周歲”限制。這就將14周歲到18周歲之間的事實孤兒排除在可被收養的範圍之外。

專家指出,收養法相關規定的立法原意應該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收養人的非法侵害,同時保證計劃生育政策的良好實施,不料卻成為事實孤兒獲得民間救助的障礙。

家庭寄養制度也存在不健全之處。《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未滿18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從條文中可看出,寄養制度也並未提及事實孤兒是否符合家庭寄養的條件,事實孤兒能不能被寄養,成為實踐中的模糊地帶。

2015年11月,江蘇省南京市出現首例由社會組織將事實孤兒安置到寄養家庭的案例。案例中,提供援助的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護與服務中心負責人黃瓊花不斷感慨援助之難,“畢竟是一個公益組織,而不是政府部門。我們去找相關部門協調孩子的事情,都需要找私人關係。所以,社會組織做這些事情會比較累”。

“需要對事實孤兒的政策作出必要的修訂。”華東師範大學副教授曾凡林認為。

“事實孤兒的出現,主要是父母無法或不願履行撫養義務導致的,從監護權角度解決事實孤兒的問題也許是個出路。然而,國內的監護權制度仍處於親權與監護權難以分離的情況下。”曾參與陝西省事實孤兒調查的西北大學一名專家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可成為監護人的除了父母,大多為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在事實孤兒的救助過程中,即使強迫近親屬依法成為監護人,大多也並未盡到監護人應有的責任。類似甘肅、陝西、四川等貧困地區,有的近親屬甚至自己的基本生活都難以維持,何談照顧事實孤兒?”

對於事實孤兒的救助,變更或轉移監護權或許是一個重點突破口。但是在實際中,變更監護權卻難以操作。

以往,關於監護權的變更,是在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由相關人提起變更監護權的訴訟請求。相關人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但是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屬於“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關於監護權的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作出了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如果監護人願意將自己的監護權轉移給收養人,這可以讓事實孤兒得到較好的救助效果。如果監護人不放棄監護權,且其他監護權人又不願成為孩子的監護人,這種方法行不通。

好在已經施行的《民法總則》對變更監護權進行了更靈活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監護能力的,可以按某種順序變更監護人,經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的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也可以擔任監護人。期待新法的實施,能為事實孤兒的困境打開一個口子。

救助事實孤兒如何破局

“寄希望於一個機構、一部法律是不現實的,要解決事實孤兒的救助難題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表示。

早在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朱列玉提出關於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建議將事實孤兒納入政府救助。議案得到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回應,有37名代表聯名簽署。

2016年3月,參加全國兩會的朱列玉在廣東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再次建議,在全國推廣廣東做法,將事實孤兒納入財政救助保障體系。“廣東的做法是將事實孤兒救助納入財政支出範圍,對事實孤兒統一發放救助,並且詳細規定事實孤兒救助資金發放的對象及申領條件。我認為值得全國推廣。”朱列玉表示,事實孤兒本質上與孤兒並無太大差異,在政策上應該享受與孤兒同樣的待遇。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認為,近年來國家推行的“困境兒童”救助政策,目前來說,可以在事實孤兒救助方面起到一定作用。根據國務院2016年6月發佈的《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困境兒童”包括三類,即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許多事實孤兒都有上述幾種困難。

如何解決救助問題?四川省儀隴縣檢察院檢察長唐蔚就表示,目前嘗試救助的孩童中,如果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認定為事實孤兒的,他們考慮為其申請困境兒童救助。在此前救助的事實孤兒案例中,有167例納入了困境兒童進行救助。

同時,國內許多公益組織也加入到救助事實孤兒的隊伍中來。今年9月9日,騰訊公益聯合數百家公益組織、企業、明星等共同發起一年一度的“99公益日”活動,號召社會對各界公益項目進行小額捐款。記者注意到,3天時間內,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事實孤兒項目籌得善款1.5萬元;福建三盛控股公司發起項目“填滿事實孤兒的空房間”,為第一批500名事實孤兒每年每人募捐1655元;江蘇省兒童少年福利基金會發起“HELLO小孩!加油江蘇孤兒”項目,在開學之際,為江蘇省事實孤兒贈送禮物……

“我們見過許多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無力或不願撫養小孩的‘事實孤兒’。我們曾經走訪過甘肅的一個家庭,小孩正在讀小學五年級,父親去世,母親不知去向,本來是爺爺奶奶撫養他,可不久前爺爺也去世了。奶奶見了我們,就說要是她再出點什麼事,小孩就只能餓死了。”因發起免費午餐專案出名的公益人鄧飛告訴記者,見過太多事實孤兒,有時會感歎心有餘而力不足。

鄧飛認為,考慮到全國龐大的事實孤兒群體,這些捐款杯水車薪。“我們也與政府相關部門進行過對話,希望長效地解決事實孤兒問題。”

即便是飽受爭議的恩波格鬥俱樂部,其負責人也表示,他們所做的本來也是有慈善性質的事情,許多事實孤兒尋求幫助,恩波俱樂部便訓練他們格鬥,也是為他們提供多一條出路。

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秘書長孫磊表示,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建立事實孤兒資訊庫;二是推動事實孤兒納入政府制度性救助體系;三是在政策出臺之前,抓住影響事實孤兒發展的關鍵環節——受教育問題,籌集資金幫助他們完成學業。此外,還應該更多關注事實孤兒的心理成長,儘量消除或減少他們童年的心理陰影。

”對江蘇省事實孤兒一份調查報告這樣寫道。

2015年9月,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牽頭完成一部《陝西省事實孤兒調查報告》。從2011年起,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和西北大學的團隊,走訪了陝西6個縣,採集了1049名事實孤兒資料。調查報告認為,事實孤兒與孤兒的生活狀況沒有太大差異,有的甚至更加困難。比如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患重病的,比起孤兒家庭來說,還要再負擔患病家長的醫療和生活費用,家境更加困難。

相對生活的窘迫,缺乏精神上的關懷是更為嚴重的問題。西北大學心理諮詢中心教授鄭安雲針對事實孤兒生存狀況的調研結果顯示,56.8%的事實孤兒表示經常想念父母,但當被問及父母情況時,這些孩子都會避而不語;有18.9%的孩子表示“更願意自己待著而不是和同學交往”,90.5%的孩子“經常或偶爾羡慕別的同學能見到自己的父母”;約有37.8%的事實孤兒會因家裡貧困受到同學嘲笑;心情不好時,只有35.1%的孩子選擇向家人傾訴,多數事實孤兒不善言談,甚至一直緘默不語,存在明顯的自卑和自閉傾向。

監護、安置制度存在不足

對於破解事實孤兒的困境,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還不夠完善。

“民政部門以及社會工作者對困境兒童服務的主要類型為:集中供養型、助養型、代養型、家庭寄養型、領養型。就目前的法律規定,關於事實孤兒的安置只有收養和寄養兩種方式,且這兩種方式均存在不足之處。”江蘇警官學院對事實孤兒狀況調查的研究表明。

首先,收養制度中收養條件過嚴。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滿足多個條件,一是無子女;二是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滿三十周歲,同時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就意味著已育有子女的成年人,在具備其他所有條件情況下也無法收養。

收養法規定,被收養人的年齡一般限制在14周歲內,只有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收養繼子女,被收養人才不受“不滿14周歲”限制。這就將14周歲到18周歲之間的事實孤兒排除在可被收養的範圍之外。

專家指出,收養法相關規定的立法原意應該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收養人的非法侵害,同時保證計劃生育政策的良好實施,不料卻成為事實孤兒獲得民間救助的障礙。

家庭寄養制度也存在不健全之處。《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未滿18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從條文中可看出,寄養制度也並未提及事實孤兒是否符合家庭寄養的條件,事實孤兒能不能被寄養,成為實踐中的模糊地帶。

2015年11月,江蘇省南京市出現首例由社會組織將事實孤兒安置到寄養家庭的案例。案例中,提供援助的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護與服務中心負責人黃瓊花不斷感慨援助之難,“畢竟是一個公益組織,而不是政府部門。我們去找相關部門協調孩子的事情,都需要找私人關係。所以,社會組織做這些事情會比較累”。

“需要對事實孤兒的政策作出必要的修訂。”華東師範大學副教授曾凡林認為。

“事實孤兒的出現,主要是父母無法或不願履行撫養義務導致的,從監護權角度解決事實孤兒的問題也許是個出路。然而,國內的監護權制度仍處於親權與監護權難以分離的情況下。”曾參與陝西省事實孤兒調查的西北大學一名專家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可成為監護人的除了父母,大多為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在事實孤兒的救助過程中,即使強迫近親屬依法成為監護人,大多也並未盡到監護人應有的責任。類似甘肅、陝西、四川等貧困地區,有的近親屬甚至自己的基本生活都難以維持,何談照顧事實孤兒?”

對於事實孤兒的救助,變更或轉移監護權或許是一個重點突破口。但是在實際中,變更監護權卻難以操作。

以往,關於監護權的變更,是在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由相關人提起變更監護權的訴訟請求。相關人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但是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屬於“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關於監護權的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作出了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如果監護人願意將自己的監護權轉移給收養人,這可以讓事實孤兒得到較好的救助效果。如果監護人不放棄監護權,且其他監護權人又不願成為孩子的監護人,這種方法行不通。

好在已經施行的《民法總則》對變更監護權進行了更靈活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監護能力的,可以按某種順序變更監護人,經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的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也可以擔任監護人。期待新法的實施,能為事實孤兒的困境打開一個口子。

救助事實孤兒如何破局

“寄希望於一個機構、一部法律是不現實的,要解決事實孤兒的救助難題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表示。

早在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朱列玉提出關於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建議將事實孤兒納入政府救助。議案得到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回應,有37名代表聯名簽署。

2016年3月,參加全國兩會的朱列玉在廣東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再次建議,在全國推廣廣東做法,將事實孤兒納入財政救助保障體系。“廣東的做法是將事實孤兒救助納入財政支出範圍,對事實孤兒統一發放救助,並且詳細規定事實孤兒救助資金發放的對象及申領條件。我認為值得全國推廣。”朱列玉表示,事實孤兒本質上與孤兒並無太大差異,在政策上應該享受與孤兒同樣的待遇。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認為,近年來國家推行的“困境兒童”救助政策,目前來說,可以在事實孤兒救助方面起到一定作用。根據國務院2016年6月發佈的《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困境兒童”包括三類,即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許多事實孤兒都有上述幾種困難。

如何解決救助問題?四川省儀隴縣檢察院檢察長唐蔚就表示,目前嘗試救助的孩童中,如果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認定為事實孤兒的,他們考慮為其申請困境兒童救助。在此前救助的事實孤兒案例中,有167例納入了困境兒童進行救助。

同時,國內許多公益組織也加入到救助事實孤兒的隊伍中來。今年9月9日,騰訊公益聯合數百家公益組織、企業、明星等共同發起一年一度的“99公益日”活動,號召社會對各界公益項目進行小額捐款。記者注意到,3天時間內,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事實孤兒項目籌得善款1.5萬元;福建三盛控股公司發起項目“填滿事實孤兒的空房間”,為第一批500名事實孤兒每年每人募捐1655元;江蘇省兒童少年福利基金會發起“HELLO小孩!加油江蘇孤兒”項目,在開學之際,為江蘇省事實孤兒贈送禮物……

“我們見過許多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無力或不願撫養小孩的‘事實孤兒’。我們曾經走訪過甘肅的一個家庭,小孩正在讀小學五年級,父親去世,母親不知去向,本來是爺爺奶奶撫養他,可不久前爺爺也去世了。奶奶見了我們,就說要是她再出點什麼事,小孩就只能餓死了。”因發起免費午餐專案出名的公益人鄧飛告訴記者,見過太多事實孤兒,有時會感歎心有餘而力不足。

鄧飛認為,考慮到全國龐大的事實孤兒群體,這些捐款杯水車薪。“我們也與政府相關部門進行過對話,希望長效地解決事實孤兒問題。”

即便是飽受爭議的恩波格鬥俱樂部,其負責人也表示,他們所做的本來也是有慈善性質的事情,許多事實孤兒尋求幫助,恩波俱樂部便訓練他們格鬥,也是為他們提供多一條出路。

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秘書長孫磊表示,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建立事實孤兒資訊庫;二是推動事實孤兒納入政府制度性救助體系;三是在政策出臺之前,抓住影響事實孤兒發展的關鍵環節——受教育問題,籌集資金幫助他們完成學業。此外,還應該更多關注事實孤兒的心理成長,儘量消除或減少他們童年的心理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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