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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就等於解除了勞動關係嗎

有的單位在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 覺得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對方簽字認可後便是解除了勞動關係, 真的是這樣嗎?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等於勞動關係解除及其他相關的知識的案例, 歡迎大家閱讀!

圖片源自網路

【案情重播】

金某於2003年3月受聘於某房地產公司, 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於今年3月, 勞動合同到期。 由於公司業務繁忙, 雙方沒有解除勞動關係, 同時也沒有續簽勞動合同。 8月, 房地產公司向金某下發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金某在通知書上簽了字。 此後, 金某在辦理工作移交手續期間, 因病住院治療。 金某向房地產公司提出:暫緩解除勞動關係, 順延至醫療期滿。 房地產公司認為, 金某的合同期早已到期, 應視為合同早已自動解除, 並且其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了字,

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 金某在勞動關係解除後患病, 與公司無關, 公司不能給予其醫療期待遇。 金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請求裁決暫緩解除勞動關係, 順延至醫療期滿, 並且享受醫療期待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金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金某與房地產公司的勞動合同並未終止, 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 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本案中, 金某與房地產公司的勞動合同於2006年3月到期,

由於公司業務繁忙, 雙方沒有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金某繼續在房地產公司工作, 按照上述規定, 應當視為當事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二、在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之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仍存在。

金某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 並隨後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說明當事人雙方已經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合意, 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但這並不表明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自金某在通知書上簽字時就已經解除。 在通知書上簽字實際意義是表明金某已經收到了單位下發的通知。 按照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5條第一款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 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求職登記的憑證。 ”因此, 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 在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之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仍然有效存在。 在本案中, 金某在辦理工作移交手續過程中患病, 由於雙方當事人還沒有正式解除勞動關係, 因此, 金某仍然屬於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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