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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一個電話,引發一樁命案?

2012年11月25日, 一起多人共同故意傷害案件的案卷出現在我的辦公桌上。

案卷顯示, 2012年8月29日晚, 與兒子相依為命的朱老太在睡夢中被兒子朱曉鋒進屋的異常響聲所驚醒。 一頭栽倒在床上的朱曉鋒不停地喊著難受, 朱老太慌忙起身給他燒水喝。 朱曉鋒折騰了好久, 又掙扎著朝門外走。 可沒走幾步, 朱曉鋒便口吐鮮血死亡。

8月30日下午, 李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原來, 一場誤會導致了這場命案。

酒後的朱曉鋒打電話給前女友, 但錯撥一個數字打給了李明妻子。 酒後的朱曉鋒顯得很無禮, 說著不著邊際的話。 李明妻子掛了電話以後, 朱曉鋒還是再打過來。 陪在妻子身邊的李明被激怒了, 在電話中放出狠話:今晚我一定找到你!

怎麼才能找到朱曉鋒呢?李明找到了以替人要債為業的張力。

聽了李明的話, 張力便要了電話號碼打過去。 電話中, 張力和朱曉鋒聊起天來,

並約朱曉鋒出來喝酒。 電話那頭的朱曉鋒答應見張力。 當晚11點左右, 張力帶著兄弟們接到李明, 找到了朱曉鋒。 下車後, 張力的三個小兄弟便對朱曉鋒拳打腳踢, 之後揚長而去。 於是, 就有了開頭的那一幕。

法醫檢驗後認為, 朱曉鋒的死因為左側胸腹部閉合性外傷致脾臟破裂,

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朱曉鋒頭面部有13處傷痕, 頸部有1處傷痕, 而腹部背部有8處傷痕, 其中左季肋部14.0×8.0CM的範圍內散在的短線條狀皮下出血, 呈半腎形放射狀規則排列, 該傷為致命傷, 形狀很象鞋印。

根據卷宗材料顯示, 李明和張力也在現場, 但毆打行為均是張力的三個兄弟陳中崗、李甯遠、黃力飛所為。 偵查階段, 這三人對自己打人的行為輕描淡寫, 但通過其他在場證人的證言, 這三個人當時對朱曉鋒的毆打很嚴重。

面對證人證言, 三名犯罪嫌疑人仍避重就輕地進行辯解。 為了能更加清晰地瞭解案件事實, 我提審了這三名犯罪嫌疑人。

提審時, 因為陳中崗三人已經知道了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 所以, 當我在進行訊問時, 三人明顯都想好了“說辭”。

李寧遠強調自己喝多了, 只打了朱曉鋒的頭部, 沒有碰到其他部位。 黃力飛強調自己只踢了一腳, 踢在背部, 跟腹部無關。 陳中崗承認自己確實對著朱曉鋒的腹部踢了兩腳, 但同時他也辯解稱李甯遠、黃力飛也踢到了腹部。

Q1

到底是誰踢到了朱曉鋒的腹部?到底是誰形成了致命傷?

在本案中, 形成致命傷的人意味著在共同犯罪中承擔更多的刑事責任。 因此, “形成致命傷的人是誰”是審查起訴必須搞清楚的問題。

從現有的證據來看, 認定陳中崗造成致命傷是有證據的。 公安機關鑒定意見中對致傷工具也進行了分析,認為該致命傷是具有類似細條紋接觸面的硬質鈍性物體作用形成的。而案發當天,陳中崗所穿的紅色運動鞋剛好符合這一特徵。

但這一結論是沒有排他性的,陳中崗的辯解如何查證呢?重大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非常高,需要排除合理懷疑。所以,我認為該案仍需要補充證據。

Q2

案發時,李甯遠和黃力飛穿的什麼鞋?能否形成致命傷?

據此,我列出了詳細的證據補充偵查提綱,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根據證據補充偵查提綱,公安機關在李寧遠的家中找到了他作案時穿的鞋,而黃力飛當天穿的鞋已被扔掉無法查找。根據黃力飛的供述及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公安機關在商店中找了同款鞋。根據死者腹部的傷痕照片與鞋底照片比對,排除了這兩雙鞋形成“致命傷”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認定,“致命一腳”是陳中崗造成的。基於陳中崗在本案中應承擔直接致人死亡的責任,我將陳中崗由第三被告人轉定為第一被告人。

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報告人陳中崗無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包括張力、李明在內的其他4名被告人也分別以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至十一年。

共同犯罪紛繁複雜,還原事實真相,查明案件主要責任人是審查起訴階段的重要任務。掩卷沉思,作為案件的公訴人,查明真相,讓客觀證據說話,還給被害人公平正義,讓被告人認罪服法,這是每一個公訴人的神聖使命。

作者 | 江蘇省鹽城市檢察院 韓春平

來源 | 檢察日報

公安機關鑒定意見中對致傷工具也進行了分析,認為該致命傷是具有類似細條紋接觸面的硬質鈍性物體作用形成的。而案發當天,陳中崗所穿的紅色運動鞋剛好符合這一特徵。

但這一結論是沒有排他性的,陳中崗的辯解如何查證呢?重大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非常高,需要排除合理懷疑。所以,我認為該案仍需要補充證據。

Q2

案發時,李甯遠和黃力飛穿的什麼鞋?能否形成致命傷?

據此,我列出了詳細的證據補充偵查提綱,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根據證據補充偵查提綱,公安機關在李寧遠的家中找到了他作案時穿的鞋,而黃力飛當天穿的鞋已被扔掉無法查找。根據黃力飛的供述及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公安機關在商店中找了同款鞋。根據死者腹部的傷痕照片與鞋底照片比對,排除了這兩雙鞋形成“致命傷”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認定,“致命一腳”是陳中崗造成的。基於陳中崗在本案中應承擔直接致人死亡的責任,我將陳中崗由第三被告人轉定為第一被告人。

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報告人陳中崗無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包括張力、李明在內的其他4名被告人也分別以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至十一年。

共同犯罪紛繁複雜,還原事實真相,查明案件主要責任人是審查起訴階段的重要任務。掩卷沉思,作為案件的公訴人,查明真相,讓客觀證據說話,還給被害人公平正義,讓被告人認罪服法,這是每一個公訴人的神聖使命。

作者 | 江蘇省鹽城市檢察院 韓春平

來源 |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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