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