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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使用老農們注意這條

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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