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刑事法官, 因採納偽證導致錯判被追究刑責。 據《南方週末》報導, 河南周口川匯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原庭長王桂榮2011年被以怠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 其被認為“在擔任審判長審理一起詐騙案時, 對案件證據不嚴格審查, 對證據之間的矛盾沒有合理排除, 並採納了無效證據, 導致當事人被判十年重刑”。
就是這樣看起來是“法官因辦錯案而被追究責任”的罕見判例, 在法官群體中引起不小的爭議, 回到此次責任追究的事發案件流程, 或可尋到並梳理出一起錯案所纏繞的諸多案外因素,
抽離引發法官被追責案件的具體案情, 簡單來說就是一起詐騙案件, 2002年涉事法官所在川匯區法院“合議庭和審委會都認為, 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擬作無罪判決”, 沒等法院下判, 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起訴。 但隨後檢察院重新起訴, 合議庭認為構成詐騙罪(未遂)並向審委會彙報, 審委會看起來也拿不准, 選擇就罪與非罪、此罪還是彼罪、既遂還是未遂等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 周口中院書面答覆, 有罪判決做出, 二審也順理成章地維持了原判。 但幾年後因信訪、領導批示、有關部門督辦等推動, 本案再審, 多位證人推翻證言, 無罪判決做出, 責任追究開始。
現在看到的結果是, 一審法官王桂榮成了“唯一被實質追究刑責的辦案人員”, 這也是這起法官被追責案件各方爭議的開端。 法官辦案責任的終身終究, 該不該追責, 怎麼追究, 在尚無新的規範出臺之前, 1998年9月, 最高法公佈的《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依然應被作為全國法院系統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的權威規範。 在上述試行辦法中, 對追究責任的範疇做了較為明確的界定, 同時也對法官免責事項做了規定, 包括對法律法規、案件事實證據的理解和認識偏差導致的裁判錯誤, 以及因新證據出現而改變的判決等多項。
也就是說, 錯案出現, 並不直接和必然導致司法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具體分析個案情況以做判定,
本案涉事法官希望“按當時的歷史條件評說該案”, 其實點出了彼時(其實也是現在)很多案件審理的實務層面現狀, 這也是法官追責所必須直面的另一個核心問題——— 權責匹配。 從上到下越來越強調“誰辦案誰負責”, 那麼具體到一個案件的審理, 到底是誰在審案便成為事後責任追究的關鍵。
而在本案的追責中, 涉事法官被認為在向審委會和中院彙報時“誤導”後者作出錯誤決定。 無法回避的問題是, 最終做出錯誤判決的主體與現在被以錯案追責名義追究刑責的主體, 存在錯位, 有權決定案件走向, 並事實上決定了案件走向的人和機構, 不在被追責的範疇之內。 比如“集體負責, 但最終集體不負責”的審委會, 再比如本案二審法官因堅持自己判斷而免責,
這無疑是一個教訓, 尤其是對於一線法官而言, 明白在判決書上署名所要承擔的責任, 同時這也讓人們看到, “以審判為中心”的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法官權責匹配, 即便是錯案追責也嚴格依法依程式進行, 尊重事實、回到案件本身的情況, 才有錯案追責的合理和公正, 同時也避免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