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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新疆公安廳原副廳長獲刑20年:收錢幫221人謀職升遷

11月20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新疆公安廳原副廳長謝暉案一審判決書, 該案於11月6日由烏魯木齊中院宣判, 法院認定謝暉構成受賄罪、怠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 並處沒收財產450萬元。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 謝暉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4228萬餘元, 有4978萬餘元不能說明其來源, 給公共財產造成經濟損失1.2億餘元。

檢方起訴33項犯罪事實

47歲的謝暉大學文化, 案發前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015年7月22日, 中紀委網站發佈了謝暉的落馬消息, 稱其涉嫌嚴重違紀, 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同年12月29日, 謝暉被刑拘, 後於2016年1月16日被逮捕。

2017年2月, 檢方以受賄罪、怠忽職守罪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對謝暉提起了公訴, 在受賄罪方面, 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為33項, 其中32項指控集中在2003年至2013年期間, 謝暉利用職務便利, 在物資、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

收受賄賂;其餘一項指控其利用擔任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局長、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局長職務便利, 為221人職務提拔工作調動提供幫助, 收受賄賂800余萬元。

法院判決數罪並罰從嚴懲處

法院認為, 謝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在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 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228萬餘元,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怠忽職守, 給公共財產造成經濟損失1.2億餘元, 其行為構成怠忽職守罪;謝暉家庭財產明顯高於其合法收入, 有4978萬餘元不能說明其來源, 差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應數罪並罰, 從嚴懲處。

鑒於謝暉歸案後能夠坦白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及怠忽職守和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

並主動積極退繳贓款, 分別具有主動坦白情節和自首情節, 認罪態度較好, 有悔罪表現, 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數罪並罰判處謝暉有期徒刑20年, 剝奪政治權利3年, 並處沒收財產450萬元。

■ 連結

落馬後引發“地震”數十人被處分

根據《中國紀檢監察報》的報導顯示, 更加嚴重的後果是, 謝暉在擔任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局長、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局長期間, 帶壞了其所管理的系統內部的人事風氣。

由於謝暉把“會來事”、會找關係的人作為“自己人”委以重任, 而那些真正有本事、能幹事的人卻被“晾在一邊”, 形成了不送就沒有位子、就得不到重用的政治生態。

謝暉所謂能辦事的標準就是能幫他做一些不符合制度規定的事, 辦一些不合規矩的事, 而不是看重這個幹部的群眾基礎、能力素質、工作業績。

由於謝暉這個一把手反面示範作用, 影響和帶壞了自治區勞教、監獄系統的風氣。 一些黨員幹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規矩意識淡薄, 重人情輕制度、講實惠忘紀律, 逢年過節、婚喪嫁娶均要有所“表示”。

謝暉案發後, 在其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引發強烈“地震”, 勞教、監獄系統多人涉嫌違紀違法。 本案中, 共有7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42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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