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7時許55歲的王濤在北京地鐵5號線天通苑北站上車, 刷卡進站後, 王濤在車門上車口等待坐車, 在車門打開的一瞬間, 因為後面的乘客突然快速向前擁擠上車, 瞬間將王濤擠至車內並撞到對面的車門, 致使王濤受傷病昏迷, 列車行駛到立水橋站時才由地鐵站管理人員將王濤抬出並被救護車送往999急救中心救治。 最終被診斷為頸髓震盪損傷, 致四肢癱瘓並被評定為四級傷殘。
王濤認為地鐵公司的運營及管理行為存在過失,
故起訴地鐵公司要求其賠償醫療費、傷殘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約190萬餘元。
而地鐵公司卻在答辯意見中提出地鐵公司並不是侵權人,
而是王濤為了爭搶座位被排在身後的第三人推搡才導致事故的發生。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定地鐵公司應當承擔20%的責任, 判決被告地鐵公司賠償王濤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26萬餘元。
法律解析:筆者通過研究本案已經公開的判決書全文,
在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前提下, 具體到本案當中王濤在地鐵天通苑北站乘車過程中因他人推擠受傷致殘, 王濤主觀上並無過錯。 而事故發生於地鐵站內上車口處, 並且屬於早高峰時段人流量峰值比較高, 所以王濤的受傷雖非地鐵公司直接導致,
以上就是法院作出判決地鐵公司承擔20%責任的法律考慮。 關於本案, 各位讀者有什麼自己的看法呢, 可以在下面評論區討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