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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地鐵被擠殘,這一條法律讓地鐵公司只負20%責任!

2014年1月15日7時許55歲的王濤在北京地鐵5號線天通苑北站上車, 刷卡進站後, 王濤在車門上車口等待坐車, 在車門打開的一瞬間, 因為後面的乘客突然快速向前擁擠上車, 瞬間將王濤擠至車內並撞到對面的車門, 致使王濤受傷病昏迷, 列車行駛到立水橋站時才由地鐵站管理人員將王濤抬出並被救護車送往999急救中心救治。 最終被診斷為頸髓震盪損傷, 致四肢癱瘓並被評定為四級傷殘。

王濤認為地鐵公司的運營及管理行為存在過失, 故起訴地鐵公司要求其賠償醫療費、傷殘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約190萬餘元。 而地鐵公司卻在答辯意見中提出地鐵公司並不是侵權人, 而是王濤為了爭搶座位被排在身後的第三人推搡才導致事故的發生。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定地鐵公司應當承擔20%的責任, 判決被告地鐵公司賠償王濤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26萬餘元。

本案判決作出後, 有人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 也有人認為法院判決地鐵公司賠償的金額太少了。 那麼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到底是如何考慮的呢?

法律解析:筆者通過研究本案已經公開的判決書全文,

本案關於責任分擔問題主要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 即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結果造成他人損害的, 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則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則需要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在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前提下, 具體到本案當中王濤在地鐵天通苑北站乘車過程中因他人推擠受傷致殘, 王濤主觀上並無過錯。 而事故發生於地鐵站內上車口處, 並且屬於早高峰時段人流量峰值比較高, 所以王濤的受傷雖非地鐵公司直接導致,

但地鐵公司作為地鐵的運營和管理者, 在早高峰時段應該採取有別于其他時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地鐵公司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的安全保障措施, 因此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對本案具體的責任承擔比例劃分, 綜合全案證據及北京地鐵作為公益性社會服務行業所面臨的現實客運環境, 法院酌定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法院作出判決地鐵公司承擔20%責任的法律考慮。 關於本案, 各位讀者有什麼自己的看法呢, 可以在下面評論區討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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