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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漢娶貌美少妻贈百萬房產,離婚後自己險些流落街頭!

六十多歲的老王前年喪偶, 後來經人介紹認識了一位元27歲的離異女人唐瑩, 認識三個月後兩人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婚後老王用自己多年積攢的積蓄, 對自己原來所有的價值百萬的房子重新進行了精裝修, 將此套房子作為兩人的新婚居所。 結婚半年多來夫妻倆恩恩愛愛, 老王懷抱嬌妻滿心歡喜, 他慶倖自己的下半生終於有人照料了。

注:圖文無關

老王為了表達誠意以討取嬌妻的歡心, 他還與唐瑩簽訂了一份“婚內夫妻財產協議書”, 約定從協議簽訂之日起該房產全部歸妻子唐瑩個人所有, 以後該房產由唐瑩個人全權處分, 並且還將房產證的名字改成唐瑩一個人的。 可是一年以後, 兩人便開始因為生活瑣事經常吵架生氣, 後來矛盾越來越深唐瑩就搬回娘家去住了, 老王多次勸說也不能使唐瑩回心轉意, 唐瑩後來還把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老王離婚。

眼看兩個人過不到一塊去了, 老王這才對把房子輕率地贈與唐瑩的行為後悔不已, 並要求將原本屬於自己的房產判給自己。

關於老王能不能要回自己的房產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是不可能要回, 因為老王已經把房產贈與給唐瑩,

唐瑩已經取得了房產的所有權;

另一種意見認為老王的贈與行為是附加了夫妻關係長期維持的條件的, 就是說唐瑩在終身照料老王的情況下贈與行為才生效, 如果兩人離婚唐瑩就要返還房產。

那麼以上兩種觀點哪一種才是合理的呢?

法律解析:首先老王與妻子唐瑩在婚內自願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既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也不損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我國《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之後, 如一方生活有困難的話, 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之中給予適當經濟幫助。 現在房產已經歸唐瑩所有, 老王即將失去住房, 因此法院最後判決准予老王與唐瑩離婚, 房產歸唐瑩所有, 但是唐瑩應給與老王20萬元經濟幫助款。

老王的教訓告訴我們在作出任何重大決定時一定要深思熟慮, 以免在發生糾紛時喪失自己原本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親愛的讀者朋友, 關於老王的故事您有什麼看法呢?可以在下面發表評論共同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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